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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高鐵列車盜竊13萬鉅款案終審裁決 被判13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2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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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鐵列車盜竊鉅款案今天終審裁決

  盜竊慣犯在高鐵列車盜竊旅客13萬元鉅款,抓獲後竟否認其犯罪事實,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起上訴。12月15日上午,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對這起盜竊案件公開審理,並依據認定的證據當庭裁定:維持原審對被告人梅發平判處有期徒刑13年的判決。

  現年48歲的被告人梅發平係安徽省舒城縣無業人員,初中文化,居住在江蘇蘇州市吳中區。梅發平曾在1981年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7年、1990年、2006年、2008年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刑罰。2010年因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同年9月28日刑滿釋放。

  今年4月3日10時許,梅發平從上海虹橋火車站乘上G7272次旅客列車準備回蘇州。當列車運行至上海虹橋至昆山南區間時,梅在7號車廂內,趁旅客施某睡覺不備之際,將其放在行李架上的“LV”包拎下,從包內竊得人民幣13萬元。列車停靠昆山南站時,梅攜款下車逃逸。經公安機關偵查,于4月25日在蘇州將梅發平抓獲。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梅發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旅客列車上秘密竊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鋻於梅係累犯,在高鐵旅客列車上實施盜竊的社會危害性較大等情節,故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梅發平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梅發平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沒有盜竊,遂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上鐵中院提起上訴。

  上鐵中院經庭審查證,梅發平歸案後的4月27日、29日兩次供述及4月27日的自書“檢查”,均承認其實施了盜竊行為,所供述的盜竊時間、地點、所竊幣種、數量、票面等細節,與被害人對於“LV”包內人民幣被盜的時間、地點、數量、票面等事實的陳述,以及同車廂旅客的證人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梅兩次翻動被害人包的事實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上海鐵路局虹橋站座位查詢信息、視頻截圖、刑事攝影照片,證實4月3日8時40分許,梅發平曾在虹橋站自動售票機前排隊,後進站,當日11時許由昆山南站出站等過程,以及其外貌、著裝、揹包等特徵的事實;梅發平在昆山南站附近搭乘的出租汽車司機證言和辨認筆錄,都鎖定了被告人梅發平。據此,認定本案的證據已經形成鎖鏈,足以證實梅發平盜竊13萬元的事實,上訴人梅發平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與事實不符,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立足此案,該案主審法官提醒廣大旅客:每年發生在列車上的類似盜竊案屢有發生,讓犯罪分子有機可趁的主要原因在於被害人自身疏于防範。本案中被害人攜鉅款乘坐旅客列車,在熟睡時未將財物貼身存放反而放在行李架上,導致被告人多次翻動也未察覺。再過一個多月就要到春節了,大家在乘坐火車或者飛機等交通工具時,切記要謹慎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千萬不要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經濟財産損失。

  相關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針對鐵路運輸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明確鐵路運輸過程中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認定標準,以六萬元為起點。 

熱詞:

  • 梅發平
  • 刑事攝影
  • 盜竊行為
  • 終審判決
  • 盜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