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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王朝搶劫案”終審維持原判13年刑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11: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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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廣受外界關注的“王朝搶劫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區華電生活小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公安機關經偵查,確定王朝為犯罪嫌疑人。該案于2007年5月由北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經北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後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撤銷原判,發還北市區人民法院重審。今年3月份以來,陸續有媒體報道此案,質疑辦案機關的一些瑕疵,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一些證據難以完善,被告人還自稱遭到刑訊逼供,由此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06年8月11日12時10分許,王朝蒙面進入保定市華電小區5號樓1單元某室,使用膠帶將被害人嘴封住,手、腳捆綁,搶走現金人民幣13000元和手機、項鏈、戒指等物品。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王朝不服,上訴于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朝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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