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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寧鄉金店搶劫案一審 8被告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3日 22: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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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長沙12月13日電 (記者 陳文廣)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轟動一時的長沙寧鄉金店搶劫案進行一審宣判。主犯姜文兮、張勝強、姜波、肖勇被判處無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被判處4年半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1月,姜文兮、張勝強、肖勇、姜波等人商量到寧鄉縣城搶劫金器店。姜文兮聯絡寧湘廣(另案處理)要其找人送兩支槍到溈山密印寺門口,後來又聯絡姜利國接槍,黃強和寧雙從寧湘廣外婆家拿了兩支槍送到了寧鄉縣溈山密印寺門口,交給姜利國。2010年11月25日12時50分許,姜文兮、張勝強、肖勇、姜波4人開車來到寧鄉縣張萬福金店門口,姜文兮將車停靠到了張萬福金店門口,張勝強、姜波、肖勇從張萬福金店的大門直接衝到店內右邊的黃金櫃臺,張勝強、肖勇各持自製手槍威脅櫃臺工作人員,姜波則用鐵錘砸爛黃金櫃臺玻璃,張勝強、姜波分別將櫃內的黃金手圈、項鏈、耳環等首飾裝入各自攜帶的旅行袋中,後4人駕車逃離現場。經價格鑒定,被搶黃金吊墜3個、黃金耳環47個、黃金手鐲37個、黃金手鏈28條、黃金鑲鑽手鏈9條、黃金項鏈89條,合計重量2825.542克,價值為人民幣873528元。

  其後,姜文兮的母親金美玲與姜國宗(另案處理)商量,將準備好的衣服和一部手機以及紙條送到了姜波的外婆家,12月4日淩晨1點多,姜文兮、姜波在姜波的外婆家取走了上述物品。姜文兮、姜波逃至寧鄉縣黃材鎮水泥廠附近的山坳中躲藏達12天。

  此外,2008年9月20日,張勝強、姜波與周堅貞、姜碧清、高思(均已判刑)等人以色相為誘惑,搶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幣6600余元。2008年至2010年,姜文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車輛而先後從“阿仇”“河南佬”(均另案處理)手中收購廣本豐田等不同品牌的贓車7台,共計價值37.8萬元,姜利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車輛而收購贓車2台,共計價值6.7萬元,姜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而幫助姜文兮收購贓車1台,價值5.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姜文兮、張勝強、姜波、肖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姜利國明知姜文兮等人實施搶劫犯罪,仍提供食宿、幫助購買作案工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姜文兮明知是犯罪所得贓車仍予以收購或銷售,姜利國明知是犯罪所得贓車而予以收購,姜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贓車仍為姜文兮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黃強、寧雙非法運輸槍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運輸槍支罪。金美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並通風報信,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姜文兮、張勝強、姜波、肖勇分別犯搶劫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姜利國、黃強、寧雙、金美玲分別犯搶劫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運輸槍支罪、窩藏罪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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