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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鐵路法院判決43起倒賣車票犯罪案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2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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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上海12月12日電 (鄭妍 包蹇)今年以來,上海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針對春運、國慶期間頻發的倒賣車票犯罪案件,適時開展專項審判活動,依法懲處倒票車票犯罪,共審結倒賣車票案件43起,涉案的57名被告人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單處罰金刑,並處或單處罰金總額人民幣186萬元,其中單處罰金刑金額人民幣56萬元。

  據相關數據顯示,涉案被告人的平均年齡35歲,其中18名女性被告人的平均年齡37歲;大專、本科學歷的9人,具有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40人;無業人員23人,在職或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6人,其餘均為農民。經庭審認定的倒賣車票5200張,票面金額人民幣97萬元。

  去年年底,江蘇興化市無業人員王國中、王國華兄弟倆和江蘇泰州市無業人員嚴建偉、王喜經商議後,共同集資從事倒賣車票牟利活動。今年1月中旬,王國中以每張加價15元倒賣給同案被告人李喜春上海、無錫至成都、瀋陽等地火車票78張,票面金額人民幣2.1萬元。同時,李喜春又從他處購得上海至無錫、常州火車票16張,票面金額995元。1月20日,李將上述車票通過長途汽車從泰州托運到上海,讓在上海的王某將其中56張票面金額1萬元的火車票,以1.2萬元的價格與張某交易,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此外,還查獲李倒賣給王某、方某的火車票38張。次日,公安人員將李喜春抓獲,並前往江蘇泰州將王國中等4人抓獲歸案,查獲4人共同囤積準備加價倒賣的各類有效火車票140張,票面金額人民幣4.3萬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定,王國中、王國華、嚴建偉、王喜共同倒賣車票218張,票面金額人民幣6.5萬元;李春喜倒賣車票114張,票面金額人民幣2.8萬元。鋻於5名被告人均能自願認罪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李春喜具有立功表現等情節,依法從輕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個月和7個月不等刑罰,除李春喜並處罰金3萬元外,其他4名被告人均為6.6萬元。

  現年39歲的汪林峰係湖北黃梅縣農民,曾在1998年、2007年11月、2009年3月因犯詐騙罪、故意傷害罪和倒票車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今年春運期間,汪林峰未經批准,擅自在地處合九鐵路的黃梅縣石某、王某等6家業主經營的商店設點代購車票,並將其購買的車票通過代售點加價出售牟利。經法庭審理認定,汪通過6家商店加價出售的九江至廣東、深圳、杭州、東莞的火車票31張,票面金額人民幣3689元,非法獲利2476元。2月8日,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鐵路公安處將汪林峰抓獲,並查獲尚未出售的火車票5張,票面金額人民幣382元。

  蚌埠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林峰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倒票車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汪在實施一般違法行為被抓獲後,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違法行為而被追訴,係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在庭審時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倒賣車票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100元。

  在浙江杭州打工同為1981年出生的王重華、王貴標經商量,決定共同出資購買火車票,然後加價出售給他人進行牟利。今年1月20日,在58同城網發佈票源信息獲知有需購者後,兩人赴約定地點,在杭州市文津路320路公交車總站附近,將3張1月29日杭州至武昌的K1127次火車票(票面金額合計695元),以每張加價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出售給旅客酈某,被守候的便衣民警抓獲,並當場從王重華攜帶的小包內,查獲准備加價倒賣的火車票24張,票面金額人民幣5996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重華、王貴標高價倒賣火車票的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倒賣車票罪。鋻於兩人均能自願認罪等酌情從輕情節,法院以倒賣車票罪,判處王重華罰金人民幣1.5萬元,王貴標罰金人民幣1.4萬元。

  據上鐵中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丁德宏介紹,今年倒賣車票案件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案發時間和區域較為集中。發生在春運期間的有34起,蚌鐵法院轄區內發生的倒票案件達26起,佔到案件總數的60.47%,滬鐵、寧鐵、杭鐵法院受理的案件均在個位數。這一情況表明,動車組開行區域的倒票案件明顯下降,特別是實行實名制後,K字頭、普快列車車票已經成為“黃牛”倒票的主要對象。二是倒票手段和場所呈現多樣化。在利益驅動下,違法人員中有的成立公司未經許可加價出售車票,有的在自己經營的飯店或在他人的商店內設點高價倒賣車票,有的通過互聯網發佈票源信息高價出售車票,有的將套購的車票帶往民工較為集中的寧波等地倒賣。辦案中發現,在安徽合肥某商城附近,一度形成了倒票的交易市場。三是在量刑尺度上體現寬嚴相濟。由於涉案人員大多為無業人員和農民,這些人一般通過自行排隊或雇人排隊獲取車票,而且在歸案後都能自願認罪,因此相關法院在審理時一般都能依法或酌情從輕科刑,其中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6個月以下拘役的僅有20人,判處非監禁刑的有6人,單處罰金刑的有31人,但在並處或單處罰金刑上,按照上限處罰,讓涉案人員在經濟上罰到“心痛”。

  丁德宏表示,隨著鐵路售票網點的全面覆蓋和售票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鐵路運能的積極挖掘,春運期間和其他長假“一票難求”的狀況必將呈現不斷改善的趨勢。面對2012年春運即將來臨之際,奉勸準備倒賣車票牟利的人員,還是打消念頭,勿存僥倖心理,如果執意不悟,鋌而走險,到頭來不僅經濟上得不償失,還要受到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同時,提醒廣大旅客,購買車票還是要通過正規途徑,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對網上發佈票源信息或兜售車票等行為,要提高警惕,積極向鐵路相關部門反映和舉報,讓倒賣車票人員無機可趁。(文中被告人均為化名)

  相關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為此作出如下解釋: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座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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