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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五千噸"鉻毒"傾入飲水源 檢方提起訴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3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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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下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誼公司”)等5被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在製革生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含鉻污泥,委託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含鉻製革污泥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編號為HW21含鉻的具有毒性(T)的危險廢物,在無充分證據證明此類危險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蒙努集團等四被告不僅未依法申報,並且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固體廢物不具有毒性的情況下,提供給了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綠誼公司接受委託之後,僅將含鉻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總量達5000余噸。而該區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2010年11月,平湖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此予以立案調查,並於2011年4月8日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平環罰字[20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並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經專業機構檢測顯示,原傾倒污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但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為防止污染的擴大和處置過程中次生污染的産生,付出了鉅額經費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4.1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以上五被告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上述五企業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當天的法庭上,被告綠誼公司、蒙努集團代理人出庭應訴,另外3名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則成為法庭爭議的一個焦點。

  被告認為,法律並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的原告訴訟主體地位,故原告的主體並不適格。

  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環境公益訴訟在國外並不是一個新概念,但在我國卻存在著諸多的障礙和爭議。據介紹,也有人試圖提起公益訴訟,為受害者爭取賠償,維護公共利益,但由於缺乏法律主體資格,這些公益訴訟很難被受理。

  據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雖然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必須是“利害關係人”,在實踐中,法院也往往會認定企業的污染行為並未直接給原告造成損害,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裁定不予受理。

  平湖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後移送檢察院辦理,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職責,應當視為與本案訴訟標的有特殊的直接利害關係。

  也正因為此,在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存在訴訟障礙的情況下,平湖檢察機關從保護國家和公共環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為的目的出發,運用司法手段提起公益訴訟也受到各界的關注,被認為是“開闢了浙江環保公益訴訟案的先河”。

  因浙江宏昌製革有限公司等3被告當天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法院未能組織調解。當庭參加訴訟的公益訴訟原告和兩被告均願意庭外自行協商,法庭予以准許,未當庭作出判決。

  作為浙江環境公益訴訟先行先試的“破冰”之舉,參與此案的一位檢察官認為,此次訴訟是一次司法創新,證明檢察機關承擔起一定條件下的公益訴訟是可行和有效的。根據現有法律精神,檢察機關提起的這場訴訟可以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保護環境的行動中來,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下去,促進我國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機制。鄭國良 本報記者 董碧水

熱詞:

  • 環境公益
  • 檢察機關
  • 綠誼
  • 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