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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齊上陣貪污3000多萬 女行長一審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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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現年71歲的一國有銀行原順德支行行長區葉寬,因私設小金庫貪污3000多萬元,近日一審被判處死緩,同時,區葉寬43歲的兒子歐陽勝因犯共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上,區葉寬一再為自己的兒子辯解,聲稱兒子不知道6張存單的性質和來源。

  私設小金庫:6張存單入賬3000余萬幫兒子還債

  今年71歲的區葉寬是順德本地人,1988年7月至1996年1月擔任一國有銀行順德支行的行長,在1998年5月正式退休。區葉寬稱,在她擔任順德支行行長之前,該行沒有設立小金庫,在她擔任行長之後,就設立了小金庫,且由她全面負責,其他副行長僅知道有小金庫,但沒有直接參與運作。

  區葉寬稱,小金庫的資金來源是吸收存款或者拆借資金,一年拆借或吸收存款有幾個億,利潤有幾千萬。而小金庫的賬本,每年都會銷毀。1992年6月,順德支行作為唯一齣資人成立了順德市誠業財務諮詢公司(下稱誠業公司)作為小金庫的運營主體。之後,小金庫資金被逐步轉至誠業公司運作,其中部分資金以存單形式入賬。而實際上,小金庫和誠業公司均由區葉寬實際操控。

  1995年年底至1996年年初,區葉寬將小金庫存單的儲戶名變更為“廣建公司”、“穗業公司”、“京業公司”、“廣順公司”、“廣宏公司”、“廣興公司”並私自保管。區葉寬在庭審時稱,這6張存單的款項是順德一國有銀行的款項,在1996年卸任時沒有移交,是想需要時自己使用,而這6張存單後來就給了兒子歐陽勝。這6張存單本金人民幣3131.70萬元。

  6張存單去處:

  母任職最後一天違規轉給兒子

  兒子兌現用於還債及投資

  在1993年年初,歐陽勝經營順德市外經綜合貿易公司(下簡稱外經公司)期間需要資金,因沒有其他資産可供抵押,於是,他就想利用母親區葉寬的職務便利從該國有銀行下屬的誠業公司借款。這樣借款可以簡化審批程序,且不需要抵押,於是他多次向母親提出了想法。

  兩千多萬元用於還債

  剩下的用於投資

  區葉寬同意後,誠業公司先後6次向外經公司發放借款共計人民幣2210萬元。

  然而到了1995年1月,外經公司用自己的資金向誠業公司還了80萬元後,剩下2130萬元人民幣無法償還。於是,歐陽勝計劃借用其佔股33%的順德市寶順鋼鐵工貿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寶順公司)的名義向誠業公司再借2100萬元,寶順公司收到借款後再轉給外經公司,外經公司利用這筆錢還給誠業公司。

  在這對母子的合謀下,1996年1月25日,也就是區葉寬任職的最後一天,經她批准,誠業公司向寶順公司發放借款人民幣2100萬元,歐陽勝利用該筆借款償還了誠業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寶順公司欠誠業公司的2100萬元貸款,歐陽勝卻無法償還,於是他再次向母親求助。

  據法院查明,1996年5月,因寶順公司借款期限即將屆滿,區葉寬與歐陽勝密謀後,將其私自保管的6張存單交給歐陽勝。

  之後,歐陽勝找到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海南代表處、駐深圳辦事處,分別於同年6月13日、19日,支取了上述6張存單本金人民幣3131.7萬元和利息人民幣190.8597萬元後,又再由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海南代表處、駐深圳辦事處通過轉賬支取的方式將錢轉至寶順公司和外經公司的賬戶上。

  歐陽勝將其中的2220萬元用於歸還寶順公司欠誠業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其餘的1102.559萬元用於其他投資。

  庭審焦點: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區葉寬、歐陽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322.559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區葉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歐陽勝是從犯。

  法院還認為,區葉寬夥同他人貪污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本應予從嚴懲,但鋻於區葉寬、歐陽勝通過其家屬退回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故對區葉寬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對歐陽勝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佛山中院近日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區葉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貪污罪判處歐陽勝有期徒刑十年;兩被告人退回的120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貪污行為何時發生,兒子是否介入?

  被告人歐陽勝辯解稱,其沒有與母親密謀非法佔有公款。其辯護人提出,區葉寬在1996年1月,其貪污6張存單資金的行為已完成,貪污行為已經實際發生。

  對此,佛山中院認為,區葉寬在1996年1月被免去行長職務,1996年6月將涉案6張存單交給被告人歐陽勝並支取了全部存單本金和利息,在區葉寬被免去行長職務到其將6張存單交給歐陽勝期間,上述存單的款項仍在誠業公司賬戶內,並未脫離誠業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間也沒有證據證實區葉寬對該款項有侵佔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區葉寬貪污行為已發生。

  1996年6月間,區葉寬將該6張存單交給歐陽勝並由歐陽勝支取了存單款項並佔有使用,上述存單款項才脫離了誠業公司的控制,故應認定此時被告人區葉寬也實施了貪污涉案6張存單款項的行為。

  2.母子有無合謀?

  庭審中,歐陽勝及其辯護人提出,歐陽勝沒有與區葉寬密謀貪污,對區葉寬的貪污行為不知情,不構成貪污罪。區葉寬也稱,她將六張存單交給歐陽勝時,沒有告知兒子存單的性質和來源。

  中院審理認為,歐陽勝在偵查階段的前4次供述均稱區葉寬將六張存單交給他時,告知存單款項是誠業公司經營的利潤,讓他冒充存單的儲戶支取款項,後他為掩人耳目,找到他人冒充存單儲戶支取了全部存款本息後,再將款項轉回外經公司、寶順公司賬戶。

  證人證實六張存單的賬戶資料及轉賬憑證等均證實,歐陽勝通過他人冒充存單儲戶支取了存單全部款項,然後再轉回外經公司和寶順公司賬戶,印證了歐陽勝為掩蓋其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通過他人冒名支取的方式實施了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

  鋻於歐陽勝的前4次供述與證人證言和相關書證等均能相互印證,法院認定區葉寬與歐陽勝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佔公共財物的事實,歐陽勝的行為構成共犯貪污罪。(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黃志慶)

熱詞:

  • 區葉寬
  • 歐陽勝
  • 存單
  • 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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