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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規今起施行 確立危化品使用許可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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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1日電 一批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今日起施行,在制度設計上有許多新的亮點,對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有重要意義。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此外,《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也自今日起實施, 明確規定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建立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繼2002年修訂之後,第二次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於今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總結了原條例實施以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使用、經 營、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全面的補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設計上有許多新的亮點。

  其中,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這是此次修改新增的一項行政許可,也是一項填補空白的重大制度。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範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這意味著並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此次條例的修改,還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範疇,並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由省市級下放到市縣級安監部門。

  此外,該條例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如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頻發 安監總局出臺規定遏制

  國家安監總局指出,中國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還時有發生。這些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反映出相關企業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關監管制度不夠規範、完善。

  在此背景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強化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規範管理,明確提出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評估、備案和核銷、登記建檔、監測監控體系和安全監督檢查等要求。

  安監總局指出,針對當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章,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暫行規定》的出臺,將成為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別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目前,《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均已公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為總局部門規章也已出臺。至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兩重點一重大”監管體系正式形成。《暫行規定》將對提高中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水平産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同時施行的還有《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該辦法細化並提高了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條件,首次明確規定,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運用於工業化生産;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固化了近年來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

  單位因非法生産行為致重大事故 項目核準或受限

  為了嚴厲打擊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維護安全生産法治秩序,國家安監局制定了《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該《辦法》自今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並對本單位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公民個人對自己的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或者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查封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以及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辦法還指出,生産經營單位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將作為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兩部門規範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 嚴禁挪作他用

  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的需要,規範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用和經費管理,財政部、水利部日前聯合下發《中央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該辦法自今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由水利部負責制定;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購置、補 充、更新經費和儲備管理費,屬於中央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中央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國家防總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此外,上述兩部門聯合下發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也於今日施行。該辦法明確了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支出範圍。補助費將綜合洪澇成災面積,水利工程設施水毀損失情況,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墑缺水面積,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牲畜數量,地方(部門)防汛抗旱投入與財力狀況等相關因素進行分配。

熱詞:

  • 危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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