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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離世遺留200萬房産 子女老伴前妻越洋爭房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2: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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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2萬買的房如今身價200萬 購房是否在離婚前各方爭不休

  朱先生離世後,公證遺囑將房子贈與老伴余女士,但老伴在要求確認房産時,朱先生的前妻葉女士認為13年前雙方離婚打官司期間,朱先生隱瞞了購買公租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自己享有所有權,將余女士和自己的子女起訴至東城法院。

  庭審現場

  前妻不願調解

  由於身在國外,葉女士和自己兩個子女都分別委託代理人出庭。不過一位坐在原告席上,另一位坐在被告席上,在子女代理人的旁邊是第一被告朱先生後來的老伴余女士和她的代理人。

  記者了解到,案件的起因源於余女士起訴葉女士的兩位子女。余女士的老伴朱先生於1998年和葉女士離婚,兩人于次年重新組建了家庭。去年7月份,朱先生去世。在去世前,朱先生將遺囑做了公證,指定由余女士繼承房産。但是當余女士聯絡朱先生和葉女士的兩位子女,希望對方簽字認可時,遭到了拒絕。為此,余女士將朱先生的兩位子女起訴至法院。

  但就在審理過程中,葉女士得知了房産的來歷,認為自己有房子的一半所有權,反將余女士和自己的兩個子女訴至法院。在庭審中,三方對於房子的所有權怎麼分割,都有自己的想法,在庭審時爭執不下。最後法官主持調解時,葉女士的代理人明確予以拒絕。法官並未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

  房子到底算誰的?

  前妻: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産

  葉女士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朱先生提起離婚訴訟,一審判決後葉女士上訴,直到1998年才終審判決二人離婚。葉女士一直在國外,而朱先生住在單位的公租房內。但是時隔13年,葉女士才得知1998年3月,在兩人離婚前,朱先生享受單位政策,將公租房買下,變為個人房産。

  “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還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因此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産。”葉女士的代理人提供了朱先生單位當年的房改文件以及朱先生從1998年4月就不再有房租支出一項的工資條等證據,證明房子是在離婚前購得。

  老伴:房子是丈夫個人財産

  但余女士的代理人認為,葉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朱先生取得産權的時間是1998年3月,“房租是種福利,從房産證看,房子是朱先生再婚後才拿到手的。”代理人提出,葉女士當初是知曉朱先生購買公租房的,並不存在朱先生隱瞞的問題。

  法院也到朱先生單位進行調查,得知房改是以家庭為單位購房,起初購房時計算了朱先生和葉女士夫妻二人的工齡,但後來朱先生只以個人工齡買了房,補交了差價。余女士的代理人認為,這證明房子是朱先生一人的所有權,現在也應屬於余女士所有。

  子女:房子是家庭共有財産

  葉女士起訴的對象也包括自己和朱先生育有的兩個子女,兩位子女既不同意母親的訴求,也不支持余女士的意見。

  其代理人表示,房子應該屬於家庭共有財産,應由朱先生、葉女士和兩個子女共同所有。“這也是兩人不同意由余女士繼承房産的原因。”代理人表示,當年購房時,朱先生只花了2萬元左右,而現在該房價值已有200多萬元。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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