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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男友還債 益陽“地稅女巨貪”10年搬走18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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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記錄

  本報記者阮佔江趙文明

  本報通訊員劉曉芬劉習書

  為償還男友欠下的賭債,在地稅局擔任會計的同居女友採取隱瞞收入、虛列支出、虛報冒領等方式貪污挪用單位公款代替償還,最終女友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男友也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判刑。

  11月21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對涉案1800余萬的“地稅巨貪”劉迪貪污案的另一主角鄔碩超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鄔碩超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萬元;與其因犯賭博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一個地稅局的“小會計”,何以能在10年間貪污挪用公款高達1800多萬元?這其中的漏洞到底出在哪?日前,記者在益陽市對此案進行了調查了解。

  女會計10年貪挪公款1800多萬

  35歲的鄔碩超是益陽人。2004年9月,鄔碩超與在益陽市赫山區地方稅務局擔任會計的劉迪確立戀愛關係,2005年3月開始同居。

  2005年年初,鄔碩超因在益陽市迎風橋鎮參與賭博欠下60余萬元賭債。事後,由劉迪挪用所在單位公款代替償還。

  現年38歲的劉迪係湖南沅江市人,中專文化,在益陽地稅系統只是一個很不起眼的“小人物”。然而,據檢方指控,就是這個“小人物”,不僅貪污挪用公款的手段多種多樣,而且數額巨大,年均180萬元,月均15萬元,日均5000元。

  9月13日下午,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迪貪污公款1720余萬元、挪用公款123萬元一案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劉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迪于1998年至2010年擔任益陽市赫山區地方稅務局計劃財務科經費會計。2000年7月至2010年10月,劉迪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列、多列支出、隱瞞收入、向湖南省財政廳虛報津補貼等手段,連續180次私開支票188份從赫山地稅局工行賬戶取現、轉賬,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720余萬元,所貪污的公款均被劉迪單獨或與其男友鄔碩超用於賭博、奢侈消費;採取私開支票轉賬的方式8次挪用公款123萬元,用於劉迪父母所經營的新湘潤滑油經營部從事經營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款172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123萬元供父母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劉迪犯罪以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劉迪貪污公款全部用於賭博、奢侈消費,造成國有財産損失近1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2005年在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為敗露未受處理後,仍大肆貪污公款,其主觀惡性極深。根據被告人劉迪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惡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劉迪具有自首情節,對劉迪適用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小人物淪為巨貪源自制度漏洞

  貪財、貪賭、放縱導致淪為階下囚……記者了解到,此案開庭時,當聽到檢察官總結其墮落原因時,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劉迪突然嚎啕大哭起來。

  那麼,排除個人方面的原因,一個地稅局的“小會計”何以能夠在10年間默不作聲地貪挪公款達1800多萬元?這其中的制度漏洞到底出現在那裏?

  聊起劉迪的墮落史,赫山地稅分局一負責人聲稱“非常意外”。

  據其介紹,赫山地稅分局每年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都做得很有特色。2002年,該局還被評為全省預防職務犯罪先進單位。

  “當年全省預防職務犯罪先進單位只有6個,我們單位算其中的一個。除此之外,我們每年都會被評為益陽市或赫山區的預防職務犯罪先進單位。”該負責人向記者透露。

  然而,作為預防職務犯罪先進單位的地稅局,最終還是出現了一個千萬級的“蟻貪”。

  這位負責人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可能是以前職務犯罪預防對象比較注重於在外收取稅款的幹部職工,而忽視了對機關單位幹部職工的職務犯罪預防,使得長年在機關工作的劉迪有機可乘。

  不過,這位負責人也坦言,地稅局在管理上也確實存在漏洞。

  “比如審計,原來規定審計只能由上級審計下級或者上級委託下級審計,本級是不能審計的。劉迪案發後,地稅局將審計方式改革了,本級也可以進行審計了,這樣就可以及時發現漏洞。”這位負責人對記者説。

  本報益陽(湖南)11月23日電  

  ■沉思錄

  如果説身居要位之人大搞貪污腐敗尚可“理解”,一些毫不起眼的小人物竟也能在10年間貪污挪用公款高達1800多萬元,則著實引人深思。

  首先,這無疑是一個家庭的集中沉淪。為了替男友償還賭債、為了個人和家庭的奢侈消費、為了給父母提供經營性活動的資本,就可以無視國家的法律規定,隨意貪污挪用公款,這其中全然沒有家庭成員之間的約束和監督,有的只是利用和享樂。

  其次,則是相關的制度監管存在明顯的漏洞。按理而言,財務管理原本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但在益陽市赫山區地稅局,一個女會計何以能夠輕鬆地虛報津補貼、私開支票?相關的審批監督程序究竟又體現在了哪?對此,有關方面恐怕需要進行更為系統、深入的反思,並作出更為科學、嚴密的制度應對。

  這種“今天拿點錢,明天收點禮,好像螞蟻搬家一樣”的行為,被形象地稱之為“蟻貪”,即“螞蟻搬家式腐敗”。

  處於權力末端的“小人物”,憑藉手中的權力,在長達三五年甚至十餘年的時間裏,幾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續地貪污受賄,竟能累計起鉅額財産。

熱詞:

  • 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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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稅系統
  • 預防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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