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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索20萬分手費未果 法院: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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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女士與相戀多年的男友張先生分手之際,讓張先生寫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此後她持此欠條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欠款2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一審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認為其索要“分手費”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且違反社會道德。

  陳女士訴稱,她與張先生於2005年相識,後在2006年確立戀愛關係。3年後,雙方決定分手,陳女士在戀愛期間為張先生購買了大量玉石、高級茶葉等物品,故經她與張先生協商,最終確定張先生應支付陳女士20萬元,並寫下欠條。但張先生一直拒付欠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辯稱,他與陳女士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他確曾寫過欠條,但實際上欠條上款項是一筆分手費,並非雙方對購置物品的清算款項,且他是在對方威脅的情況下寫欠條的。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本案債的性質不符合財産關係的任何種類,陳女士要求支付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和陳女士原為戀愛關係,分手後,張先生向陳女士出具欠條一張,寫明欠陳女士20萬元整。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段錄音,證明雙方協商分手費用一事。而陳女士未能就其主張的購置物品花費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法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張先生與陳女士原繫戀愛關係,分手後張先生為陳女士寫有欠條。現雙方就該欠條的合法性産生爭議。陳女士主張欠款是戀愛期間為張先生購物所産生,張先生對此不予認可,陳女士未能就其所述基礎債權債務事實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張先生主張欠款實為分手費性質,並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為證。綜上,可認定欠條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費”性質,並無其他債權債務基礎事實存在,且是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原則的,法院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就此提醒,情侶分手時對分手費用雖達成一致,但此種款項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違反社會道德。如果情侶之間可自動履行,法律不強加干涉。但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律無法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黎健 劉雪琳)

熱詞:

  • 分手費
  • 欠條
  • 法院一審
  • 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