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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柔村官違法出租土地領刑 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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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柔村官違法出租土地領緩刑

  為國土資源部督辦案件 倆開發商獲利4000余萬獲實刑

  懷柔區楊宋鎮梭草村原村黨支部書記缐某和現任村黨支部副書記張某,以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將集體土地出租給開發商建倣古三合院等。開發商因此獲利4017萬餘元,該村經濟合作社非法獲利110萬元。

  記者昨天獲悉,懷柔法院一審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分別判處兩名開發商王某和姚某有期徒刑3年半、3年,村官缐某和張某則均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宣判後,兩名開發商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74畝土地遭到損壞

  缐某和張某都住在懷柔區楊宋鎮梭草村。缐某于2004年8月至2009年7月任該村黨支部書記;張某于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任該村經濟合作社社長,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任村民委員會副主任,2009年9月至今任村黨支部副書記。

  開發商王某和姚某曾為夫妻,2009年10月20日協議離婚,曾分別任北京伍陸風情生態種植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一審法院查明,2005年6月至去年6月間,上述4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通過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形式,以梭草村經濟合作社名義對村東土地合作招租。王某、姚某負責在承租的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倣古三合院等住宅以及劃分地塊並約定承租地塊者可自行建設房屋;缐某、張某則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為期30年並可續租20年的承租合同,將王某二人所建的倣古三合院等住宅以及劃分地塊的50年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的所有權非法轉讓。

  經查,4名被告人違法建設佔地面積及劃分空白地塊共計172.58畝,違法建設佔地面積74.25畝,該土地已嚴重損壞,難以恢復原地貌;劃分空白地塊面積為98.33畝,該土地未進行非農建設,基本維持原地貌。王某、姚某非法所得共計4017萬餘元;梭草村經濟合作社從該項目非法所得110萬元。

  辯稱經過村民同意

  開庭時,缐某和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未提出辯解意見。

  缐某的辯護人則認為,缐某不構成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並提出涉案土地在出租之前存在嚴重的非法盜採沙石的情況,為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缐某經村里民主程序通過後,將涉案土地出租。另外,公訴機關認定,缐某的犯罪時間持續到去年6月,而缐某2009年7月就不再擔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卸任後的犯罪事實不應由缐某承擔。

  張某的辯護人也提出,涉案土地在出租前被盜採沙石嚴重,為防止盜採沙石、保護土地資源,經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將涉案土地出租,張某作為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在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上簽字,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另外,兩名村官的辯護人都認為他們的當事人在案件中處於從屬地位,應認定為從犯,建議法院結合其他情節對他們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兩名開發商則均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王某辯稱,自己沒有與任何人簽訂買賣房屋協議,且起訴書認定的4000多萬元非法收入與事實不符。姚某稱,自己根本就沒有參與本案。

  菜棚變身倣古宅院

  對於兩名村官的辯解,有的村官和村民並不認可。

  當時的村黨支部支委、村委會副主任、村民代表等人證言顯示,2005年5月,缐某召集村支委、村社員代表開會,缐某稱,“北京伍陸風情生態種植園要租村東300畝沙坑地搞大棚種植、採摘和觀光,1畝土地的租金是300元”,並解釋説項目建成,能解決村民就業,村裏還能增加收入,最後大家都同意。第一年,開發商象徵性地建了大棚,但第二年開始就建了倣古式民宅。當時,購買人開的房屋購買發票是由村裏開的銀錢收據,蓋有村裏公章,但購房款由北京伍陸風情生態園的人收,村裏只收取1萬元項目合作費。

  據當時北京伍陸風情生態種植園有限公司的會計證言,當時他每天收的房款都是下班前交給王某、姚某。

  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

  懷柔區楊宋鎮政府村鎮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作證稱,2005年發現“伍陸民族風情園”違法建設施工,當時只有一棟平房與溫室大棚的連體建築主體基本完工,村鎮管理辦公室下發了《停工通知書》,後來又陸續多次下發《停工通知書》並向區國土資源局書面報告,但對方依然在建。

  市國土局懷柔分局工作人員也稱,楊宋鎮向區國土分局舉報“伍陸民族風情園”違法建設後,區國土分局成立專案組,給開發商王某發了《談話通知書》和《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區政府採取過兩次“雙停”措施。對王某所在的公司發過《責令改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等。

  去年,“伍陸民族風情園”違法建設被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懷柔國土局經審查認為王某的公司非法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並移送至懷柔公安分局。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等4人已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鋻於缐某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張某自願認罪,故對兩名村官依法從輕判處。

  判決後,王某和姚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已經受理。

  本版采寫

  本報記者 裴曉蘭

熱詞:

  • 村官
  • 緩刑
  • 開發商
  • 土地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