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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主無車號想歪招 法官稱有風險“不靠譜”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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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市施行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以來,申請購車指標的人數不斷攀升,中簽概率卻隨之下降。部分久搖不中或者不符合申購資質的個人,索性想出了各種各樣的規避方法,其中包括“自我套牌”、“租號開車”等。今天海淀法院民事法庭法官對此現象進行了剖析,指出上述規避方法都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自我套牌”屬違法行為

  實行搖號政策後,出現一種新的違法行為,即很多市民苦於總也搖不中指標,便“大膽”地將新車挂上偽造、套用的機動車號牌。其中車主“自我套牌”的現象明顯增加,即有的車主謊稱自己舊車的號牌丟失,到車管部門重新補辦,再將新號牌安裝在自己新購買但無法獲得合法號牌的車上。據北京車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以前套牌主要是為了逃避電子眼執法,而現在的套牌有不少是為了車子上路。

  今年7月5日,折某駕駛北京牌照 “路虎”小型越野客車到交管局車管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窗口民警對其車牌進行初步鑒定時,發現有偽造嫌疑。車管所立即對其進行詢問,得知其為保留原始號牌,自行偽造了一副假號牌試圖矇混過關。交管部門依法對該名駕駛員處以罰款、記12分、行政拘留15日。

  海淀法院法官分析認為,這種“自我套牌”看似便捷,但在出行過程中面臨諸多法律風險。首先未取得號牌上路行駛屬於違法行為,其本質仍是無牌照行駛,必將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查處。其次,套牌車輛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障。絕大多數保險公司規定,未取得車輛號牌的機動車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屬拒賠的範圍,甚至拒絕出具保單。因此,如果套牌車輛遭遇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第三者損害及套牌車輛自身的財産損失只能由車主自行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車輛使用風險。

  租號開車易引發糾紛

  日前,北京一些4S店為增加汽車銷量,推出了租車牌活動,打出了“僅365元!無需搖號,即可享有京牌1年使用權!”的廣告。消費者每天花一塊錢,就可租用一年4S店提供的北京車牌。用汽車經銷商的話説就是“我們租給您指標,然後您上牌,您什麼時候搖下號再跟我們過戶。就好比説您自己家親戚搖下號來了,不用,把指標給您,您去上牌,道理是一樣的!”

  而消費者能租4S店車牌的前提是先買車,同時還需向“出租車牌”的公司支付所謂的“租牌費”。這種方式實際就是以往的“背車”,即由銷售企業借用個人號牌或公司號牌,將購車人所購新車登記在借用號牌所有人名下。但“租車牌”不管是給消費者還是給“出租車牌”的公司,都帶來了一系列風險。

  法官認為,這種看似“雙贏”的銷售方式,同樣會在使用中遭遇風險。首先號牌的使用易生糾紛。購車人與經銷商之間簽訂的購車協議實際帶有租賃性質,通常會約定3至5年的租賃期限,如果在合同到期之後,購車人仍未中簽,將處於弱勢地位。如出租方提高租金,會導致使用成本支出的增加。此外車輛掛牌于他人名下,保險投保人是4S店,險種由4S店上,日後理賠也必然要經4S店之手。一旦出現糾紛,不僅手續繁瑣,還可能導致大量相關訴訟。

  其次車輛狀態存風險,上述車輛登記證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必然是汽車經銷商借用的個人或公司。如登記證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出現經濟狀況惡化,無法償還拖欠債務時,債權人起訴並提出財産保全申請時,因車輛所有人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將可能導致實際購車人無法正常辦理車輛檢驗、過戶等事宜。

  相關案例

  虛假訴訟將可能被拘留

  為規避搖號政策,還有人打起了虛假訴訟的主意。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借貸案件,原告起訴稱,被告曾于2010年4月10日向其借款5萬元,並承諾2011年5月23日前歸還,立借據為證,但被告沒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在訴訟中雙方沒有任何爭議,被告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贊同,但因手頭緊,要求以自己的一輛桑塔納車抵銷欠款。

  在訴訟中案情清晰、雙方無爭議,這種過於順利的反常情形引起了法官的警惕。在細心詢問後,主審法官發現雙方對於借款細節的陳述不吻合,可能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

  經再三追問,兩位當事人道出真相。北京市實行限購之後,即便是二手車交易,車牌並不隨車走,而是由原來的車主繼續保留,新車主必須通過參加搖號才能獲得新號牌。同時,規定指出,搖號政策並不適用於“因法院判決、裁定發生財産轉移的已登記註冊的小客車”。因此兩位當事人便想利用這一規定,通過虛構借貸關係,在法庭上虛假陳述的方法,騙取判決,達到機動車帶牌過戶的目的。

  經調查,類似的企圖利用生傚法律文書規避車輛限購搖號政策的案件還有很多,包括虛構以車輛作為債務擔保標的的擔保關係,以債務不履行為由要求執行擔保物;或者虛構買賣合同關係,訴請違約方繼續履行車輛交付義務的情形。

  法官提示,這類虛假訴訟一旦被發現,如果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積極改正,一般以批評教育為主;如果態度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個人處罰1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對單位則可處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金。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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