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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遼陽3城管打死人被判3至11年 被害人家屬稱太輕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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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追蹤

  備受社會關注的遼寧省遼陽市城管打死人案(本報曾於今年5月13日以《遼陽發生城管執法衝突事件當事人身亡》為題作過獨家報道),近日由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一審判決,3名打人城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主犯獲刑11年,兩從犯獲刑3年。

  檢察機關指控故意傷害罪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5月3日10時許,3名被告人乘城管執法車在宏偉區龍源小區巡查時,發現13棟一戶居民正在屋外鋪設水泥地面。在制止過程中,40多歲的戶主周曉明質問為什麼不讓鋪設水泥地面,並伸手到車窗內打張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隨即下車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廝打。

  由於周曉明去年下半年剛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正處於休養期,廝打期間周曉明的兒子周陽一邊打架、一邊大喊:“別打我爸,他有心臟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對周曉明拳打腳踢。正在周家鋪設地面的裝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檢察機關查明,廝打一段時間後,兒子周陽用身體護住周曉明,後者撩開上衣給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術刀口。3名被告人見狀停止毆打,退到麵包車旁。這之後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周曉明低頭衝向張松,張松用拳擊打周頭部,致其當場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馬上開車將周曉明送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周曉明死前情緒激動,與他人發生衝突,廝打等,誘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3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廝打,誘發其心臟病發作,導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礙而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城管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本案係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松起重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劉義、鄭曉曦起次要作用,係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的發生被害人先動手打人具有明顯過錯,對本案發生應負一定責任。

  3名被告人在執法過程中,不能理智的處理突發事件,在周曉明伸手到車窗內打張松面部一下後,3名被告人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廝打,其主觀上能夠認識到其行為可能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客觀上仍與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廝打。雖然拳腳廝打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産生周曉明死亡結果,但其拳腳廝打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情緒激動、劇烈運動等多種因素介入,誘發被害人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其心功能障礙而死亡的結果發生。

  雖然死亡結果超出3名被告人的主觀意願,但這恰好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3名被告人的拳腳廝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3名被告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考慮被告人張松不具有法定減輕情節,只具有當庭認罪悔罪、被害人過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適用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劉義、鄭曉曦分別具有從犯的法定減輕情節及當庭自願認罪悔罪,被害人過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對被告人劉義、鄭曉曦適用減輕處罰。

  根據上述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3名被告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松有期徒刑11年,判處劉義、鄭曉曦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屬稱量刑太輕

  判決下達後,被害人周曉明兒子周陽認為法院判決不當,已經向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記者從周陽的抗訴申請書中注意到,其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有二:

  周陽首先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張松犯有故意傷害罪是錯誤的,應認定張松犯有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一審法院經審理已經查明,被告人張松在聽到周陽向他們高喊“別打我爸,我爸有心臟病,剛做完心臟搭橋手術”等話,並且看到周曉明胸部的手術刀口後,對周曉明有心臟病的情況已經知曉,對繼續毆打周曉明可能致其死亡的後果已經能夠預見。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張松仍然毆打周曉明,並致其死亡,其主觀上雖然沒有剝奪周曉明生命的直接意願,但其對周曉明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有放任態度,其行為仍然是故意殺人。

  其次,周陽認為,法院對被告人張松量刑畸輕。一審判決只憑被告人張松具有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和被害人有過錯酌定從輕情節就從輕判處張松有期徒刑11年,其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只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其從輕處罰的幅度應該較小;二是法院已經查明,在龍源小區大量存在水泥地面是客觀事實,被告人張松等人執法不公也是客觀事實,被害人周曉明在被告人張松等人制止其打水泥地面時情緒激動,完全是張松等人的執法過錯引起的,是張松等人過錯在先。因此,被害人周曉明的輕微過錯不應成為對被告人張松從輕處罰的理由。

  周陽還認為,被告人劉義、鄭曉曦與張松相比確是從犯,依照刑法可以減輕處罰,但對二人僅判處有期徒刑3年,顯然減輕處罰的幅度過大,對該二人的量刑明顯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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