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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兒子不是自己親生向前妻索賠獲勝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1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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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男向前妻索精神賠償獲勝

  本報訊得知精心撫養兩年多的孩子不是親生後,鄭州市民張先生一怒之下將前妻和孩子的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其因撫養孩子而支出的各項費用2.7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昨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未婚先孕,迅速結婚後又離婚

  2007年,25歲的孫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39歲的許先生,之後兩人開始交往,但因性格不合,兩人最終分手。2008年,孫女士又認識了26歲的張先生,二人于同年7月結婚,同年12月,孫女士的兒子小毅出生,兒子出生後,張先生對小毅倍加疼愛。

  2010年12月,孫女士與張先生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雙方達成協定,孩子歸張先生撫養,孫女士不支付撫養費。

  為要兒子,前男友空頭許諾房子和錢

  小毅出生後,孫女士的前男友許先生偶然得知,小毅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許先生私自帶小毅做了親子鑒定,結論為二人存在親生血緣關係。

  孫女士與張先生離婚後,許先生便向孫女士出具了一份親子鑒定證明,要求孫女士要回孩子,並承諾給其與孩子在鄭州買一套房,並支付每月2000元生活費。然而孫女士要回孩子後,許先生並未履行承諾。今年3月,孫女士將許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撫養費,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許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張先生知道此事後,才明白自己精心撫養了兩年多的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張先生認為,孫女士和許先生刻意向其隱瞞這一事實,致使自己在離婚後仍一直撫養著不是親生的兒子小毅,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損害,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4.5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孫女士在明知自己已懷有許先生孩子的情況下,仍與原告張先生登記結婚,在孩子出生後又未將該事實告知原告,在與原告離婚時仍隱瞞真相,並協議將孩子由原告撫養,自己不支付撫養費。原告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後,精神遭受巨大傷害,該後果是由原告孫女士的錯誤行為造成的,孫女士具有過錯,因此應當賠償原告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

  許先生在親子鑒定出來之後,才知道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不存在向原告隱瞞孩子親生父親是誰的故意,因此許先生不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許先生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應當向原告支付孩子出生的醫療費和部分撫養費。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孫女士賠償原告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撫養費1500元;被告許先生賠償原告張先生撫養費1.17萬元及醫療費2000元。(大河報□記者韓景瑋通訊員熊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