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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刑期間房産被母親變賣 索産權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9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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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女士在服刑期間,自己的一套房屋被母親出售,産權證已變更。假釋出來的楊女士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了已變更的房産證,但卻遭購房者告上法庭,被索房産。

  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購房者訴求未獲支持。

  已過戶房産證被撤銷

  2008年11月,楊女士假釋出獄後,發現自己的一套單元房,被其母以代理人的名義賣給了陳女士,陳女士獲得了該房屋的産權證。

  2009年,楊女士將當時的海淀房管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陳女士取得的産權證。

  法院以過戶材料存在虛假內容,且房産原所有權人楊女士未親自到場為由,判決撤銷了陳女士獲得的産權證。

  購房者索要房屋被駁

  購房人陳女士認為,自己屬於《物權法》中規定的善意第三人,應該擁有該房産,將楊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其所有。

  庭審時,楊母承認無權處分女兒房産。

  一審法院以善意取得為由,支持了陳女士的訴求。

  楊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一中院終審認為,陳女士雖然曾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因登記過程中使用了虛假材料,導致産權證被法院撤銷。因此,陳女士對該房屋不構成善意取得。

  近日,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女士的訴求。

  釋法

  “善意”登記不應有假材料

  二審法院認為,對不動産的善意取得應同時滿足:不動産登記權利人的無權處分行為;受讓人受讓不動産時,信賴房屋登記簿中關於物權登記的記載,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不動産登記權利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産已經登記。

  法院稱,“善意取得”,是基於對房屋登記簿中關於物權登記的信賴,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登記權利人無處分權。而本案中,陳女士是基於對楊母有代理權的信賴。此外,陳女士雖取得所有權證,但登記時使用虛假材料,已被法院撤銷,因此她曾取得所有權證的事實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已經登記”。(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