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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一農民倒賣兩張火車票 獲刑八個月並罰款3萬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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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鐵路運輸檢察院獲悉,鐵路警方“藍盾”小分隊相繼抓獲一批倒賣火車票的“黃牛”,經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已對這批“黃牛”分別處以4到8個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1萬到3萬元。

  35歲的王某係太康縣農民,春運期間打上了倒賣火車票的主意。今年2月24日12時許,王某在鄭州火車站附近一家餃子館門前,向過往旅客高價倒賣火車票,剛賣出兩張鄭州至烏魯木齊的1045次硬座火車票(每張加價86元),就被當場抓獲,並從其身上搜出1045次火車票5張,隨後又從其租住處查獲准備倒賣的鄭州至烏魯木齊、開封至烏魯木齊的火車票64張,票面價值共計1.3萬餘元。經審理,法院以倒賣車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39歲的劉某係鄭州市無業人員。今年7月12日9時30分許,劉某在鄭州某銀行內向旅客孫某倒賣T13次鄭州至廣州東硬臥火車票3張(每張加價30余元),票面價值共1059余元,非法獲利100余元。劉某被當場抓獲,從其挎包內查獲各類火車票25張,票面價值共5000余元。劉某因倒賣車票罪被法院判處拘役8個月,並處罰金12130元。

  線索提供李和平田曉峰

  司法解釋

  什麼是倒賣車票罪?

  全稱為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