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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首例入戶盜竊入刑案審結 男子偷165元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15: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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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小偷小摸一般只能作為治安案件處理,但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後,這類案件將上升為刑事案件。這不,南昌一名男子入室盜竊價值僅165元的財物,結果換來了半年牢獄和2000元的處罰。據了解,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我市審理的首例“入戶盜竊入刑”案件。

  首例“入戶盜竊入刑”案審結

  2011年7月23日淩晨1時許,付某竄至董家窯鐵路旁一平房內,見該房房門未鎖,便進入室內,趁被害人熟睡之機,將其放在床頭櫃上的一部諾基亞1116型手機及9包廬山牌香煙(經鑒定共計價值165元)盜走,後在本市青山路董家窯路口被巡邏公安人員抓獲。

  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65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上訴。法院認為,被告人入戶盜竊所竊財物僅為165元,不屬“多次盜竊”情形,但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其已構成盜竊罪。此案由此成為南昌首例“入戶盜竊入刑”案件。

  以往盜竊數額上千元才立案

  “以往這類案件都夠不上刑事立案的標準,被稱為‘入戶零盜竊’案件,只能作為治安案件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都是拘留幾天,打擊力度比較小,但從今年5月1日起,處罰結果就不一樣。”東湖公安分局辦案民警説。

  東湖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我市對於盜竊案件不分種類,攜帶兇器與否,盜竊數額均應達到1000元才予以立案,且對於盜竊未遂案件,盜竊數額應達到10000元才予以立案。

  新規:入戶盜竊即已觸犯刑法

  東湖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盜竊罪的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為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多次盜竊,不管是否偷得財物或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構成盜竊罪。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還針對多次盜竊,可能轉化為搶劫,對人身造成威脅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盜竊案件作出了特別規定,降低此類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以加大對這類盜竊案件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