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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判無期徒刑 律師為其申述9年後免予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16: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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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某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判決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被告人丁某免予刑事處罰。

  這是一起因被告人之母不服某省高院終審裁定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訴案。案件中的幾乎所有要素都足以刺激公眾的荷爾蒙:涉槍、涉警、涉“官二代”(死者之父系某省高官)。假如發生在今天,勢必將成為網絡上又一個引發海量關注的焦點事件。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雲清律師説,這個案件最終得以申訴成功,不僅是他個人律師生涯中的巔峰之作,而且也在一個更深的層面上闡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諦。

  案發:混亂現場響起槍聲

  案件要追溯到1998年4月25日晚上。當晚,某市女子谷某一行11人,聚餐之後分乘三輛小汽車離開飯店,尋找地方唱歌。上路後,其中一輛車與同向行駛的捷達出租車剮蹭,“的哥”夏某下車理論,被毆打。夏某招架不住,落荒而逃。夏某匆匆撥打110報警。

  此時,在剮蹭的現場,圍觀者已聚成一圈。另一輛出租車停在附近,司機劉某搖下車窗看熱鬧。而他的車恰好停在谷某的同伴張某旁邊。

  張某問:“你是看熱鬧,還是拉客?”

  “的哥”劉某隨口答:“拉客。”

  對方突然破口大罵,伸手就是一拳。

  劉某趕緊下車,正要理論一番,只見好幾個人同時氣勢洶洶地向他衝過來,只好同樣倉惶而逃。

  恰在此時,時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警三中隊民警的丁某接到110布警,駕駛警車和兩位同事一起趕來。正在逃跑的劉某見到了救星,趕緊跑過來,對警察説:“我是出租車司機,他們無緣無故打我。”警察剛下車,幾個滿身酒氣的人已經追了過來。

  隨後事件的發展令圍觀市民大出意外。丁某首先亮明身份,而谷某一行人立即將矛頭指向丁某。首先是污言穢語,接著,一名男子一拳打在他的臉上,頓時鼻子出血。在這種情況下,丁某將其按倒在地,戴上了手銬。

  谷某等人暴怒,谷從後面將丁某拉倒廝打。另一名警察也被谷某同行人打倒在地。圍觀的人們前呼後擁越來越多。為了另一位民警的生命安全不致受到嚴重危害,有效防止混亂事態進一步惡化,丁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手槍,對空鳴槍示警!喧鬧的人群立即後退,包括谷某在內的眾人一時被震住了。

  然而,更令人意外的事情發生了。僅僅幾秒鐘後,谷某卻旋即上前用手拽住丁某衣領説:“你嚇唬誰呀?還用槍打我呀!”遂又與丁某撕扯。來不及將槍入套的丁某急忙招架擋避,撕扯中槍響擊中谷某右胸部。谷某搖搖晃晃倒地。

  經醫院搶救無效,谷某死亡。警察丁某就此身陷囹圄。

  疑問:警察為何要動槍?

  李雲清律師接案時,丁某已在監獄中服刑4年。當地法院兩審終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某無期徒刑。但丁某的母親始終沒有放棄希望,不停地奔波在申訴的路上。

  “申訴”異常艱難,特別是刑事案件的訴訟,更是難上加難。通過仔細查閱研究案件的全部材料,李雲清律師敏銳地發現,給丁某定罪的主要證據是一名目擊者的證詞,而恰恰是這份證詞,疑點甚多,存在著不小的問題。

  之後,李律師會見已開始服刑的丁某。這位身材高大的前人民警察喃喃自語:“我沒必要用槍故意傷害一個女子啊……”

  丁某此前對暴力襲警的男性徒手即可制服,對付身薄力單的女子谷某,有何必要和動機那樣做?

  在案件仍在一審、二審的時候,公安部也對此發表意見。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據槍械使用條例,警員有權鳴槍示警。

  李律師認為,法院認定丁某 “故意殺人”,必須有充分證據。本案定案的關鍵證據是曾多次作出證言的證人秦某。兩審法院均認為,在場目擊者秦某的證詞“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而問題恰恰出在這份所謂“確實、充分”的證詞上。

  申訴:抓住最後一線希望 至今,李雲清律師還記得當年手捧精心撰寫的《再審申請書》走進最高人民法院的情景:身穿正裝的他走進院子,裏面聚集的從全國各地前來申訴的人們竟將他當成了記者,紛紛圍攏過來,訴説冤情。直到他一再表示“我也是來申訴的”,大家才逐漸散去。

  李律師代為申訴的焦點理由,針鋒相對地集中于兩級法院定罪的主要證據:秦某的證詞。

  證人秦某向偵查機關作證共3次。第一次是案發當天,即1998年4月25日零點;第二次是1998年4月26日2點;第三次是1998年4月30日。

  證詞主要內容如下:“前邊圍觀的群眾已有上百人,兩個巡警帶一個戴手銬的男子上警車,那兩個女的就不讓”,“那兩個女的就和兩個巡警廝打在一起”,“那個女的(即谷某)也拽著巡警。這時,那個巡警把手槍拿出來向天鳴了一槍。那女的説,你拿槍嚇唬誰呀?還敢拿槍打我啊?説著又往上衝,並用手拽著警察的衣領子,身子也往上衝。他倆就又撕(拽)到一塊了。一會兒就聽見一聲槍響,圍觀的人就散了。一會兒那個女的就倒地了。”

  其中,秦某並沒有證明他看見警察“抬槍射擊”,也未證明谷某是用哪一隻手拽警察衣領。

  當偵查人員進一步問他們如何“撕扯”時,秦某答:“警察用左手拽著那個女的胳膊,右手拿著槍,槍口朝下,這時,那個女的又往上衝,還説,你還敢開槍打我啊,説著,身子往上貼。這時,那個警察的胳膊好像一抬槍就響了,那個女的就喊,她被槍打了。”

  秦某用“好像一抬”這樣一個模糊詞回答偵查人員。

  在第二份證詞裏,“好像一抬”的描述變了。“他倆剛一接觸,我看見警察的胳膊稍微一抬,槍就響了。”究竟是警察為了射擊谷某而故意“稍微一抬”,還是丁某的手被撕拽而給證人形成了“稍微一抬”的感覺?偵查人員未詳問,證人也沒作答。

  第三份證詞裏最關鍵的內容是:“我就看那右手拿槍的巡警,手一抬槍就響了。”

  從最初“好像一抬”,到隨後“稍微一抬”,到最後語氣肯定的“手一抬”!於是,控方及兩審法院據此認為,丁某“抬槍射擊”,故意殺死了谷某。

  然而,李雲清律師認為,如此使用證據,可謂牽強附會!因為證詞中還有下面一句:

  “問:你再談一下,那巡警第二槍是怎麼打的?答:就是那女的拽,那巡警不讓,幾秒的時間巡警的右手一抬槍就響了。”

  李律師認為,所謂“抬槍”,就是在“那女的拽,那巡警不讓”,在“拽”與“不讓拽”的過程中,致使扳機扣動,子彈走火,並非是故意射擊。這裡既不存在丁某“殺人的故意”,同樣也不存在“殺人的過失”。因為,在民警鳴槍示警、人已退去的情況下,丁某根本無法預見谷某還會撲上來撕拽。所以,在無法“預見”該後果發生的情況下,則屬“意外事件”!因此,丁某的行為也構不成“過失殺人”。

  證據:手中之槍失控走火

  李律師用案卷中的兩份證據相互印證:

  第一份,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鑒定書的結論是:“送檢的兩件上衣前襟處的裂口為貼近射擊形成。”

  第二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聯合作出的鑒定書的論證結果為:死者右上胸部及右背部各有一處孔狀創口……其中右上胸部創口為射入口,右背部創口為射出口。推斷射擊距離為極近距離射擊,射擊方向為自死者身體右前斜向左後上。右胸廓略塌陷,創中心距前正中線8.0厘米;右背部肩胛上角上2.0厘米處有一長4.0厘米橫行創口,創中心距後中線6.0厘米。該創與前述右上胸部創口貫通,創道自右前斜向左後上,長17.0厘米。

  鑒定證明了兩個基本事實:第一,這致命一槍是兩人貼近距離而擊發;第二,子彈的入、出口是“斜向”,由右下而左上。

  李雲清律師認為,該鑒定書進一步印證秦某證詞中的關鍵:“那女的拽,那巡警不讓。”丁某手中的槍或他持槍的手,在突然撲上來的谷某“拽”的作用力與丁某“不讓拽”的撕扯中,兩三秒之內導致手槍起火,並非主動擊發!同時,由於彈孔入口與出口是由前胸下入,斜向從後背上出,正好説明丁某“不讓拽”,谷某硬要拽,才使丁某手中之槍失控走火。

  改判:9年之後重獲自由

  在《再審申請書》和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辯護詞》中,李雲清律師寫道:“作為人民警察的丁某,若不攔阻繼續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那一夥人,置之不管,則是嚴重的失職!”“拳打110巡警的行為已構成暴力襲警,暴力抗法!”“但是,控方的起訴書和兩審法院的判決書卻有意地將那一夥人的嚴重違法行為在法律文書上極力‘簡化’與‘淡化’,從而把丁某將暴力襲警者戴上手銬以及非常情況下鳴槍示警的合法行為,錯誤地定性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採取措施不當,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殺死一人’,而構成‘故意殺人罪’。這種只看死人後果,對其原因不作深研細究,僅憑結果論罪,是典型的‘客觀歸罪’。”

  李雲清律師在《辯護詞》中向兩審法院的主審官提出詰問:

  “如果不是谷某等人酒後滋事追打無辜的出租車司機,如果不是谷某等人暴力襲警,其行為已經引發數百人圍觀堵塞交通,形成了非常混亂的局面,身負公安職責的丁某又何至於鳴槍示警?!在鳴槍示警槍未入套之前,谷某與暴力襲警的同夥,旋即撲上來撕拽,撕拽之間槍響人倒。在上述情況下,不知丁某有何‘採取措施不當’之舉?兩審法院如此苛求依法履行公務的幹警,如此偏袒暴力襲警的歹徒,已達到令任何一個正直的人瞠目結舌的地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李律師堅定地認為:丁某無罪。

  李雲清進一步闡述,兩審法院固然可以“懷疑”丁某有殺人的“臨時故意”,問題是該懷疑必須有必要的證據加以佐證。“懷疑”不能代替事實。如果沒有確鑿證據支持,兩審法院的“懷疑”依法不能成立。按“疑罪從無”的審判準則,法院依法應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丁某無罪。

  200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改判被告人丁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歷了九年牢獄之災的丁某走出監獄的大門,獲得了自由。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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