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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機長向公司提出解約 遭南航索賠950萬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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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報訊(實習記者 王維維 通訊員 趙晨蕊)桑先生是航空公司的一名機長,由於其向公司提出了解約請求,被航空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各項索賠額總計高達950萬元。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航)訴稱,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桑先生由中國北方航空公司出資予以培訓,進入民航飛行學院學習,畢業後,桑先生至北方航空公司從事飛行員工作。改制重組後,桑先生與北方航空公司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由南航承繼並實際履行。

  2008年南航北京分公司與桑先生變更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08年10月20日至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時止。”此後,南航與桑先生還簽訂了《長期調動協議書》,約定“桑先生自願一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南航授權北京分公司與其辦理變更勞動合同手續,變更後的工作、行政、組織等關係由北京分公司進行管理。”

  2010年12月30日,桑先生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公司,收到該通知後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多方挽留。但桑先生於今年2月24日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南航認為,桑先生在公司工作,由一名學員最後成為一名飛行教員、成熟機長,公司支付了鉅額的培訓費用和管理費用。故起訴要求桑先生支付賠償金450萬元,違約金450萬元及返還住房補貼50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觀點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尹律師説,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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