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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門發通告:在逃人員12月前自首可減輕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8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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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袁國禮)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4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通告,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今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

  通告指出,犯罪人員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監獄或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部門在通告中也明確指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將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鏈結6種自動投案情況

  1.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再隨後到案。

  2.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部門或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部門發覺的罪行的。

  3.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

  4.犯罪人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5.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6.積極協助司機部門抓獲其他犯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