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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告學洋羊抄襲 被告辯稱劉海方向不同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8日 04: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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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日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攝影報道)隨著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近年來的熱播,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等卡通形象已深入民心。深圳現在又突然冒出一個“學洋羊”,這是一款點讀筆産品。

  日前,“喜羊羊”把學洋羊告上法庭,指控其抄襲,要求“學洋羊”的生産者立刻回收、銷毀産品,停止侵權行為。這一要求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而學洋羊不服上訴,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喜羊羊:

  “學洋羊”要立即回收銷毀

  該案的原告是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喜羊羊與灰太狼》的製作單位,被告則是生産和銷售學洋羊點讀筆的深圳學之友教儀公司、深圳學之友科技公司及深圳購書中心。

  原告訴稱,《喜羊羊與灰太狼》多年來屢獲殊榮,該卡通片是由原告製作併發行,原告是該卡通片及其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權。原告對該作品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據調查,未經原告許可,被告學之友教儀公司、學之友科技公司生産、銷售的“學洋羊”點讀筆及其配套書籍使用了原告的卡通形象。被告在各種媒體包括互聯網上宣稱該侵權作品已侵犯了原告著作財産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購書中心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銷售侵權産品,同樣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原告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學之友教儀公司、學之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産品,回收並銷毀在流通渠道中的侵權産品,立即斷開、刪除侵權産品的網絡宣傳資料鏈結;被告學之友科技公司和學之友教儀公司共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購書中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學洋羊:

  劉海方向與喜羊羊不同

  被告學之友教儀公司、學之友科技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著作權是平面卡通形象,被告生産、銷售的産品是立體實物,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

  被告還辯稱,學洋羊與喜羊羊、美羊羊形象有明顯區別,如喜羊羊的特徵是劉海、鈴鐺,學洋羊的羊脖子上沒有鈴鐺,劉海方向與喜羊羊不同等。

  庭審情況

  一審判決:

  “學洋羊”抄襲

  一審法院認為,學洋羊與喜羊羊、美羊羊的主要特徵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學之友教儀公司、學之友科技公司應立即停止對喜羊羊、美羊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兩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學之友科技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

  被告稱不是直接複製

  前日,該案的二審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學洋羊”認為,其在網頁上展示的擬人化的羊圖片並不是直接複製,希望法院依法改判。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作者:王納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被告
  • 學洋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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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羊羊
  • 喜羊羊與灰太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