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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委會議紀要商請生效判決暫緩執行(圖)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11: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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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6日上午,由廈門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炳發主持召開的關於嘉蓮大廈房産糾紛問題專題協調會的會議紀要。

  2010年5月12日,匯成公司就前一天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嘉蓮大廈系列房産糾紛案件張貼的公告,形成了一份“關於匯成公司即將被強制執行的緊急情況反映”呈送有關領導。

  本報記者 田國壘攝

  “生效判決為何多年不執行呢?”台灣商人沈誦慶一直很納悶。

  一次偶然的機會,他發現了一份編號為“(2010)18號”的廈門市委會議紀要。

  該會議紀要顯示,針對嘉蓮大廈房産糾紛問題,廈門市委政法委等單位曾專門研究,研究的結果是:“商請省高級法院同意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暫緩執行”。

  沈誦慶心中的謎團由此解開。

  同一開發項目 三份測量報告

  1998年3月,沈誦慶以1264萬元的價格買下位於廈門市思明區嘉禾路上的嘉蓮大廈一層店面房,合同標的面積為1940多平方米。在沈誦慶交納了全部房款的90%後,開發商廈門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成公司”)給沈開具了發票。

  據購房合同約定,匯成公司應于1998年12月交付商場店面房,並於交房後60日內協助沈誦慶辦理相關權證。但匯成公司未能按如約規定的時間交房,直到2001年4月25日才將店面房交付給沈誦慶。

  沈誦慶認為,匯成公司延期交房給自己造成了損失,遂與匯成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雙方于簽訂之日三日內由匯成公司賠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並由雙方按原合同條件辦理交房手續”。

  然而,沈誦慶非但沒有拿到違約金,反而突然被匯成公司要求補交“面積差款”。

  沈誦慶稱,與匯成公司簽完第二份協議後不久,匯成公司的人員便通知他,房子的面積當初算錯了,依據新的測量報告,沈誦慶購買店舖的面積是2200多平方米,比原來多了近300平方米,匯成公司以此為由讓沈誦慶再補交137萬元的“面積差款”。

  “當初簽合同時數字雙方都確認好了,而且發票都開了,怎麼突然多出200多平方米呢?”匯成公司的這一通知讓沈誦慶頗感意外。

  被要求補交“面積差款”的不僅沈誦慶一人,在三樓買了店舖的傅錦和也有同樣的遭遇。他當初買下的面積是3000多平方米,價值1400多萬元,而匯成公司卻又要他補交300多平方米的房款,共100多萬元。

  突然被要求補交“面積差款”,這引起了業主對各自購買房屋面積的關注。

  沈誦慶等業主曾多次向匯成公司詢問面積為什麼會增加,增加的到底是哪些,而匯成公司只是稱“公攤面積發生了變化”,但具體攤到哪,開發商也不清楚,稱測量都是廈門市房管局測的。業主們向房管局索要測繪圖紙,卻被告知,測量數據只能交給開發商。

  眾多業主調查發現,匯成公司曾先後拿出過3份不同的嘉蓮大廈測量報告,三次測量的時間分別是1996年10月、2000年7月和2000年8月,並且這3份測量報告都有廈門市房管局的公章。

  前後3次測量數據,各業主的屋內面積始終沒有變化,但公攤面積卻逐次增多。匯成公司正是根據第3份測量報告的數據,要求業主們補交“面積差款”。

  “嚴格説,測繪成果只能有一份,但廈門市房管局卻在3份測繪成果上蓋章確認,這樣就使開發商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測繪成果加以利用。”一位業主分析道。

  遲遲未來的房産證

  依據第3次測量成果,匯成公司向眾業主追要“面積差款”,但許多業主拒絕交納,雙方因此而僵持,引發訴訟。

  2002年,匯成公司一紙訴狀將沈誦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沈誦慶補交房款137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04年6月16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匯成公司以2000年8月的測繪成果來主張被告補交購房款,缺乏相應依據,並駁回了匯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匯成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同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匯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勝訴,但沈誦慶卻始終高興不起來,因為他早在2000年5月就將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交給匯成公司去辦理房屋産權證,但匯成公司至今仍未為其辦理産權登記及産權證書。

  沈誦慶以“匯成公司應立即向房管部門辦理該房産權證書的相關手續”為由起訴了匯成公司。2004年11月12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匯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土地房産管理部門申辦訴訟房産權登記手續。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令匯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支付沈誦慶逾期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沈誦慶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匯成公司提交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匯成公司應于收到沈誦慶提交的材料後十日內向房管部門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

  匯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的這一判決,申請再審,但被福建高院駁回。

  上述判決生效後,匯成公司向沈誦慶支付了違約金,但未向房管部門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這導致沈誦慶仍無法拿到房屋的産權證書。

  於是,沈誦慶又將匯成公司告上法庭,訴稱“匯成公司承擔再次逾期辦證的賠償責任,即自2005年7月4日起至産權證辦出交付原告時止的違約金。”

  思明區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對此案的一審判決是“匯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沈誦慶逾期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違約金”。

  匯成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維持原判。匯成公司又請求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隨後,匯成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被福建高院駁回。

  漫長訴訟只贏來了紙上的權利

  依據法院判決,廈門市房管局理應于2005年7月4日發出産權證。但當年6月17日,沈誦慶接到了暫緩辦理權屬登記的通知,原因是“測繪成果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2日,廈門市房管局曾向匯成公司發佈了一份名為《關於修正嘉蓮大廈房産測繪審核成果的決定》,這份編號為“廈國土房(2004)110號”的決定稱,“由於嘉蓮大廈的部分購房業主多次就該項目的房産測繪審核成果提出異議,經組織復查並經專家論證,認為:該項目原測繪成果中將技術轉換層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攤,依據不足,且與廈門市的慣例不符……經研究決定:對技術轉換層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減處理,不納入公攤;該項目測繪成果的其餘部分予以維持;此成果為該項目辦理房屋産權登記的依據。”

  這一決定並未平息各方的爭議,相反,業主和開發商均對此表示不滿。

  一位業主稱,“該決定雖核減了不應計入公攤面積的架空層部分,但其對相關法律法規不應計算入建築面積或不應計算入公攤面積的騎樓、人防、核心筒、裙樓樓梯等部分仍予以維持,這侵害了我們的權利。”

  而匯成公司認為,“廈國土房(2004)110號”決定將設備技術轉換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沒有合法依據,且程序違法。

  嘉蓮大廈的業主和匯成公司都就此對廈門市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訴訟。2005年9月20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廈國土房(2004)110號”決定;責令廈門市房管局對嘉蓮大廈房産測繪成果重新作出審核決定。2006年2月,廈門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該判決生效後,廈門市房管局委託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對嘉蓮大廈的房産測繪資料進行審核,並於2006年4月18日向對嘉蓮大廈進行了後兩次測量的廈門閩礦測繪院發出了《關於嘉蓮大廈房産測繪成果審核意見的函》,該函的核心內容為“請貴院(廈門閩礦測繪院)對嘉蓮大廈的房産測繪資料中技術轉換層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減處理,不予納入公攤,該項目房産測繪資料的其餘部分符合相關規定,予以維持。”

  2006年4月20日,閩礦測繪院作出《廈門市土地、房屋産權面積測算成果報告書》(成果編號012006034),根據廈門市房管局的意見對技術轉換層架空部分不予納入公攤。4月24日,廈門市房管局作出“(2006)135號”審核通知書,對上述成果予以審核。

  孰料,匯成公司又一次將廈門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訴請“撤銷該審核通知書”。2007年4月20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2006)135號”審核通知書;廈門市房管局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嘉蓮大廈房産測繪成果重新作出審核。

  據調查,在2007年4月20日廈門中院作出“撤銷‘(2006)135號’審核通知書,廈門市房管局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嘉蓮大廈房産測繪成果重新作出審核”的終審判決後,廈門市房管局于2007年6月15日向匯成公司送達了一份名為《關於報送嘉蓮大廈房産測繪成果的函》,該函稱,“請你司接函後,于2007年7月1日前將嘉蓮大廈項目的房産測繪成果報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但匯成公司在接到上述公函後,至今未向廈門市房管局報送測繪成果。

  記者掌握的一份日期為2007年9月18日的告知筆錄顯示,思明區法院的一位林姓法官對沈誦慶説,“根據有關測繪規定,被執行人只有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房産測繪成果,才能作出審核決定。而廈門市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至今未遞交房産測繪成果,因建設單位對是否提交測繪成果申報測繪審核具有自主選擇權,作為行政機關的房管局對其不具有強制性權力。故只有待廈門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供測繪成果申請測繪審核後,本院才可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

  既不支付違約金,也不提供測繪成果,匯成公司置法院判決及廈門市房管局的公函于不顧,沈誦慶獲取房産證的日子被再度延期。

  會議紀要透露執行難玄機

  從2007年至今,沈誦慶先後向思明區法院提交了6份申請強制執行書,但他的勝訴結果仍只停留在那一紙判決書上。

  “終審判決的內容為何不執行呢?”這讓沈誦慶困惑不已。直到看到一份編號為“(2010)18號”的廈門市委會議紀要和匯成公司做出的一份情況反映後,他才知道了其中的玄機。

  一份由匯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關於匯成公司即將被強制執行的緊急情況反映”稱,“2010年5月11日下班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突然來到我公司,就嘉蓮大廈系列房産糾紛案件張貼公告,要求公司于5月31日前搬離現辦公場所,否則將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行為。”

  這份“情況反映”寫道,“市委領導曾專門針對我司陷入鉅額惡性循環賠償的事件召開會議,會議上政法委陳炳發書記嚴厲指出要停止對我司鉅額賠償金的執行,當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市土房局的相關領導均參加了會議……”

  9月8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該院宣教處處長鄭金雄接通電話後稱其不在廈門,要等中秋節後才能接受採訪。鄭金雄向記者證實了上述會議紀要的存在,並稱,“這個案子很複雜,有行政也有民事,整個案子還在復查階段,現在成立了一個小組專門負責此事。”

  據此前報道,廈門中院相關負責人就判決為何遲遲不能執行接受採訪時稱,“因為在案件執行中,匯成公司提出對業主不能如期辦證的損失,責任在房管局,應由國家賠償,所以根據廈門市有關領導的指示,要慎重對待國家賠償問題,要求停止執行,對該案進行復查。如果説復查結果是房管局的原因導致開發商違約,賠償就不應該由開發商承擔,那麼就牽扯到國家賠償問題。”

  “情況反映”還稱,參加了專題會議的房管局郭副局長“再次確認當時會議上政法委陳炳發書記堅決制止此類利用司法程序來獲益的惡劣行為的態度,不僅如此,陳書記還明確表示會通過執行回轉彌補我司的損失。”

  記者未能拿到上述“情況説明”中提到的“市委領導曾專門針對我司陷入鉅額惡性循環賠償事件召開會議”的會議紀要,但拿到了一份于2010年7月6日上午,由廈門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炳發主持召開的關於嘉蓮大廈房産糾紛問題專題協調會的會議紀要。

  這份編號為“(2010)18號”的會議紀要載明,由市政法委&&,市中級法院、市房管局為主負責,會後抓緊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級法院彙報嘉蓮大廈房産糾紛系列案件相關情況,“旨在商請省高級法院同意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暫緩執行,並對我市兩級法院相關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復查。如復查認為相關案件依法符合再審條件,則依法啟動再審。”

  該會議紀要的第五條寫道,“為推進解決嘉蓮大廈房産糾紛,會議決定成立嘉蓮大廈問題工作督導小組,由市委徐國慶副秘書長、市政府趙曉波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鄭振棬副書記三人負責&&督辦,具體工作由市中院和市房管局負責。”

  2011年9月8日,記者多次撥打陳炳發和鄭振棬的手機及辦公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時至今日,“(2010)18號”號會議紀要中提到的督導小組已成立一年有餘,但沈誦慶與嘉蓮大廈開發商的糾紛仍未平息。

  出讓合同顯示:嘉蓮大廈地塊出讓價每平方米僅20元

  嘉蓮大廈的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爭議還未平息,有知情人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反映,嘉蓮大廈所在的地塊也有貓兒膩。

  一份由嘉蓮大廈某業主提供的文件複印件顯示:“市場處:廈門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經廈府廈地房證第00000017號文批准,同意在蓮花新村嘉禾路東南側開發嘉蓮大廈項目商品房,用地面積12774.27平方米,商品房建築面積99195.411平方米,總地價255485.4元,已交金額255485.4元,佔總價的100%”。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9)97年10月13日”。

  按照此份文件標注的用地面積和總地價計算,廈門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成公司”)以每平方米20元的價格獲得了該地塊的使用權。

  匯成公司為何能以如此低的價格拿到嘉蓮大廈所在的地塊呢?

  記者來到位於廈門市匯騰大廈18樓的匯成公司採訪,該公司一位女負責人在核實了記者的身份後稱,“老總不在,其他的老總都在外地,能接受採訪的人都不在公司。”

  匯成公司副總工程師張毓嵩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否認了匯成公司是以每平方米20元的價格獲得這塊國有土地使用權。

  張毓嵩稱,在1988年6月以前,建商品房只要經過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就可以,還沒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概念,嘉蓮大廈這片土地1984年政府就批給了東區聯合開發公司。後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了匯成公司。

  張毓嵩還稱,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佈並施行。廈門市政府也要求以前出讓的一些土地都要補辦手續,而補辦手續時,則必須交一定的土地出讓使用金。這份文件上所説的費用是補交的土地出讓使用金,而非購買土地的費用。

  但記者調查發現,嘉蓮大廈這塊用地並非是在“1984年”就由政府批給了東區聯合開發公司。一份編號為“(94)廈地合字(協)001號”《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書》記載了嘉蓮大廈項目用地的轉讓經過,這份合同的落款日期為“1994年2月28日”。並且,該合同書還于1994年經過了廈門市公證處的公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書顯示,廈門市土地管理局將該地塊出讓給東區聯合開發公司時的價格也為每平方米20元。

  這份編號為“(94)廈地合字(協)001號”合同書第2條和第11條載明:出讓土地面積“39894.137平方米”;“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20元人民幣,總額為797882.74(元)”。

  蹊蹺的三次測繪

  針對嘉蓮大廈一個項目,前後出臺了3份測量報告,每份測量報告給出的公攤面積都不一樣,但都蓋有廈門市房管局的公章,這是為何?

  中國青年報記者于9月7日下午和9月8日上午到位於廈門市松柏大廈的廈門市房管局採訪,該局16樓標明是“局領導辦公室”,但記者敲遍了所有房門,均無人應答。

  記者掌握的一份由廈門市房管局房地産權籍管理處於2003年3月14日發出的題為《關於嘉蓮花園大廈房産面積爭議的處理情況介紹》(以下簡稱《情況介紹》)詳細記述了分攤面積爭議的經過。

  “該項目在銷售前請當時的房管局市場處評估所進行了預算(1996年11月8日)。2000年7月5日原廈門市房地産權籍登記中心對該樓盤的實測成果通過審核,該成果沿用廈門市對其他高層樓盤的習慣做法,沒有將5樓的結構轉換層架空部分作為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

  《情況介紹》在此處特別提到,“這也是順應時代發展趨勢,與新的國標房産測量規範實施細則是一致的。”

  “但1個月後(即2000年8月16日——記者注)又出具了一份測量成果,反把結構轉換層架空部分作為公用建築面積進行了分攤(可能是為了與預算方案維持一致),開發商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根據這個成果申請辦證,塔樓公寓部分已頒發104本權證。”

  《情況介紹》與此前央視《今日説法》欄目對此事的報道一致。據央視報道,已調離崗位的原廈門市房管局局長陳心田承認對嘉蓮大廈有3次測量。陳心田稱,嘉蓮大廈還沒建好的時候,開發商(匯成公司——記者注)委託廈門市房管局根據圖紙對大樓進行預算,並根據這個預算面積進行銷售。房子建好後,房管局到實地進行了測量,但開發商對這次測量結果很不滿意。

  據調查,在這次實地測量中,預算時加入公攤的一些面積,比如地下一層的一個用於戰時防備的人防工程、位於5層的一個用於通風休閒的架空層等2400多平方米的面積被取消了,這就意味著開發商匯成公司少了上千萬元的收入。因此,匯成公司堅決要求把它們重新納入公攤。

  值得注意的是,在匯成公司提出要求後,廈門市房管局通過一個會議紀要,同意對嘉蓮大廈作第3次測量,將架空層、人防工程等面積納入公攤,而且這個文件是由陳心田親手簽發的。

  《情況介紹》還寫道,“2000年7月5日出具第一份成果後,開發商不滿意(卻又將成果傳播出去,使我們很被動),接著7月22日處與中心會審認為應該考慮預算方案,甚至作了違反建設部517號文的原則規定。”

  據了解,在此次會議上,曾有人不同意違反規定將額外的面積納入公攤,而陳心田卻在會上同意將面積分攤。另據調查,當時除了嘉蓮大廈,還有十多個建築項目也提出要把架空層等面積算進公攤,但最後只有嘉蓮大廈獲得批准。

  為何唯獨嘉蓮大廈的要求獲得了通過?陳心田在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稱,他每天都要處理許多文件,根本沒注意到這份文件的內容。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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