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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毆妻事件引家暴立法爭議 執法比立法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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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制度層面待完善

  ●呼籲儘快制定系統的《反家庭暴力法》

  ●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需要多管齊下

  背景

  李陽毆妻事件引發家暴立法爭議

  近日,因瘋狂英語的李陽被指對妻子實施暴力,人們對反家庭暴力立法進程更為關注,一些法律業界人士呼籲反家庭暴力法能儘早出臺,但也有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現有法律足以解決類似案件,家庭暴力事件成因複雜,是並非一部法律能夠徹底解決的問題。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受害人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還具體指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子女等。

  有關方面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嚴重的會造成相關人員的死亡和傷殘。目前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因地域、經濟、文化等原因有一定差距,發生率在29.7%至35.7%之間,受害者多半為婦女、老人和兒童。但近來相關調查也顯示,由於婦女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和變化,男性受害比例也有所上升。

  據了解,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這是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這標誌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研究論證工作正式開始。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都普遍存在。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至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認為家庭暴力早已被我國法律所禁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加強和完善對法律的執行力度,可能比專門立一部法更加有效。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否為當務之急?日前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羅茜律師、上海盛沃律師事務所梁傑律師、北京國樂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對此均發表了各自觀點。

  【觀點】反家暴,執法比立法更重要

  ■梁傑 上海盛沃律師事務所

  我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和反家庭暴力工作,並不能全然劃上等號。不管有沒有立法,反家庭暴力應該是全社會共同的認識,也是各相關部門的分內之事。反家庭暴力要落到實處,執法恐怕比立法更重要。

  首先,家庭暴力早已為法律所禁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此外,我國各省區市目前大都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有的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確的界定,有的規定了處理家庭暴力投訴案件的原則、程序,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有的設置了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機構。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在生活中,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人們已經普遍意識到家庭暴力是違法的,社會環境也早就不再容忍家庭暴力。

  其次,實踐中一些司法機關針對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婦女,已經建立起來相應的機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研究所已制定《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並在全國多個地方法院開展試點工作,試行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民事保護裁定,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比如湖南省高院出臺了法院系統第一個關於家庭暴力案件的專門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司法保護的指導意見》;比如廣東省高院已試點組建家事審判合議庭,並降低家暴案件證明標準,強化了法院主動調查取證。

  而在全國很多地方,家暴已經被正式納入公安機關出警範圍,婦聯組織也嘗試設立了庇護中心,給遭受家暴的婦女一個暫時的棲身之所。

  對於反家庭暴力,無論在法律層面還是制度層面當然仍有值得完善之處,但是目前為什麼還有那麼多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在我看來問題主要不在法律層面,而在法律的執行上。絕大多數難以規制的家庭暴力行為尚處於法律無力干預的狀態,這和立法本身關係不大。

  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由於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主動介入,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是涉嫌違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介入。但是對於日常生活中大量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事件,相關部門既無力介入,介入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因為家庭暴力畢竟發生在“家庭”之內,公權力要深入私領域,必須慎之又慎。

  對於很多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又不願通過離婚脫身的婦女,家暴的背後有著複雜的因素。這就好比各地試行的家暴庇護中心,大多面臨門可羅雀的現狀,可見家暴問題不是立一部法就能解決的。

  所以我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加強和完善對法律的執行力度,可能比專門立一部法更加有效。

  【觀點】反家暴,亟需立法保障

  ■羅茜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

  在我看來,儘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暴力作為一個社會問題,越來越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來進行規範和約束。

  隨著全社會認識的提高,家庭暴力已從作為家庭內部糾紛的“私人問題”,上升為“社會問題”。因此,應將反家庭暴力升級為一個由政府主導、與立法密切銜接、整合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以司法干預為保障、行政干預與社區干預聯動的反家庭暴力應對系統,以實現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為什麼反家暴需要儘快立法?首先是因為反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各方力量協同進行,因此只有從立法層面進行統一規範和梳理,才能形成一個完整而有效的運作機制。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這使得各種反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和規定散見於各個部門法和各個層級的立法,不能系統銜接甚至存在著衝突,有些問題也沒有明確。

  這些法律和規定雖然都給受害人提供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法律救濟途徑,但實際上這些規定過於原則而難以操作。主要體現在:1.受害人取證難。因為我國現行的民事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受害人舉證十分困難,造成事實認定難。2.缺乏家庭暴力正在發生時及持續過程中的救濟措施,僅僅是對受害人的事後救濟和對施暴者的事後制裁。

  其次,反家庭暴力涉及相當多的部門和社會力量,相關職能部門需要以專門法律為依據進行設置。

  家庭暴力行為具有多樣性,對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應當有相應的處理機構和處理方式。比如,父母對兒童有家庭暴力的,應當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嚴重的可以暫時剝奪父母對兒童的監護權,由相關部門暫時帶離進行撫養。在法院最終認定父母不再適合撫養兒童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當有權對該兒童妥善進行撫養,並予以監護。這樣的工作必需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才能讓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得到相應的保護,且不至於讓權力濫用。

  再次,通過專門立法可以更好地反家庭暴力。比如,法律應當規定只要有警方記錄、法醫鑒定、病歷、證人證言等證據而沒有反證的,就應當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公安機關、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對受害人的人身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加重損害。各級政府組織應建立起由醫療、鑒定、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療、庇護所及社會服務等機構聯合組成的反家庭暴力應對系統。

  以上這些內容,都不是部門規章所能涵蓋的,因此,我認為確有必要儘快制定系統的《反家庭暴力法》。

  【觀點】反家暴,僅靠立法遠遠不夠

  ■張國 北京國樂律師事務所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權利,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健康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但我認為,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僅靠立一部法律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家庭暴力的發生相比社會上發生的一般性暴力事件,無論在起因方面、發展過程和處理結果方面都要複雜得多,同一案件使用同一手段,處理效果可能相去甚遠。因此,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需要更多辦法。

  有業內人士認為,解決家庭暴力首先要建立起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從國際上看,目前為反家庭暴力專項立法的國家也並不是很多,即使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也是如此。而家庭暴力事件,無論在何種法治狀態下,都普遍存在。由此看來,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

  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為,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制止和投訴。要形成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還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要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比如江蘇省,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于2003年就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2006年聯合出臺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範》,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真正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示範點創建活動等等。這説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並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反對家庭暴力還要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應該借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並扭轉長久以來一些人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和兒童進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要使他們認識到並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敢於對家庭暴力説“不”。

  相關鏈結

  全國婦聯力推反家暴立法

  全國婦聯關於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這標誌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研究論證工作正式開始。

  近年來,全國婦聯一直積極致力於推動反家庭暴力國家立法,連續4年建議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國家立法計劃。

  今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與全國婦聯密切合作,緊鑼密鼓地開展了一系列立法調研論證工作。

  2月,全國婦聯有關部門與法工委社會法室赴湖南、海南等地調研,實地考察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聽取地方對出臺國家級專門法律的意見。

  4月,有關部門聯合召開立法研討會,邀請國內法學、社會學、心理學、兒童教育和保護等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重點從社會學的角度和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方面就出臺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應重點規定的內容等進行了研討。同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舉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專題研討會。

  6月,全國婦聯召開反家暴立法國際研討會,邀請澳大利亞人權委員會、聯合國兒基會、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聯合國婦女署等機構的外國專家,重點介紹國外立法情況、保護令實施情況以及預防措施等國際立法經驗,為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借鑒。

  據介紹,目前,反家暴立法研究論證中的一些焦點問題主要是如何處理和其他法律的關係,以及對於家庭暴力可以採取哪些預防措施等。

  為積累多部門合作反對家庭暴力的經驗,為其他地區提供借鑒,併為國家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參考,全國婦聯還開展了“聯合國多部門合作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項目”。項目為期三年(2009年至2012年),計劃在湖南省寧鄉縣、甘肅省靖遠縣和四川省儀隴縣開展試點工作。這一項目已于2009年11月25日“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啟動。今年將開展反家暴工作手冊開發、培訓、宣傳等10余項活動。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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