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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兩罪並罰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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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重慶9月16日電記者徐偉 通訊員魏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曉楓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曉楓在擔任重慶電視臺臺長、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總裁、重慶廣播電視産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904萬餘元。此外,2005年9月,李曉楓利用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裁、重視傳媒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北京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視傳媒公司公款人民幣300萬元,用於該廣告公司的營利活動。2006年4月,該廣告公司將300萬元歸還重視傳媒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曉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賄賂665萬餘元,還夥同林某、周某、劉某索取他人財物4239萬餘元。李曉楓個人共計非法獲取財物價值1465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所犯數罪應實行並罰。

  李曉楓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在夥同林某等人受賄中具有索賄情節,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主動退回實際所獲的絕大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同時,李曉楓到案後,主動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對挪用公款犯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李曉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