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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開審“染色饅頭”案 當庭未作一審判決(圖)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05: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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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15日,“染色饅頭”案在上海市寶山區法院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和銷售經理徐劍明、生産主管謝維銑三人涉嫌違規生産、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染色饅頭”銷往聯華、華聯、迪亞天天等多家超市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稱,銷售染色饅頭是單位犯罪行為,但盛祿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法律規定,此時不再追訴單位,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因為他們是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具有決策權,同時也是他安排謝維銑組織工人生産染色饅頭。被告人徐劍明是主要銷售人員,謝維銑是主要負責生産的人員。

  公訴人稱,葉維祿從徐劍明處得知玉米饅頭因色澤等問題影響銷售的情況後,為提高銷量牟取暴利,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仍決定添加“檸檬黃”添加劑。謝維銑在庭審時供述,以前麵粉和玉米粉的配比是10:3,但“根本不能吃”(因此種配比口感很差),後來100斤麵粉僅加2、3斤玉米粉,靠“檸檬黃”染色。

  自2010年9月起,由葉維祿購進“檸檬黃”添加劑,指使生産主管謝維銑大量生産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徐劍明則負責將上述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銷售至上海的聯華、華聯、迪亞天天等多家超市。

  經司法審計,盛祿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金額共計人民幣620927.02元。

  公訴人指出,濫用食品添加劑有潛在風險

  公訴人指出,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生産現場查封及相關超市退回的玉米饅頭抽樣檢查,均檢出“檸檬黃”成分,屬於不合格産品。三名被告人參與生産銷售的饅頭中添加“檸檬黃”,應認定為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都有明確規定,“檸檬黃”不屬於蒸煮類糕點可以使用的範圍,也即不符合相關標準。

  在庭審中,葉維祿一直表示不知道“檸檬黃”不能加。但公訴人稱,葉維祿已經從事食品行業十多年,公司也取得了蒸煮類食品衛生許可證,對此應該知情。因為質檢部門檢查以及企業自查,都要求填寫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規範,相關部門還做過宣傳。且盛祿公司在送檢樣品時,只拿高莊饅頭而不拿玉米饅頭,也側面證明葉維祿知道“檸檬黃”不能添加。

  公訴人當庭論述稱,盛祿公司添加“檸檬黃”應該屬於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其危害性表現在:以虛假饅頭賣相欺騙誤導公眾,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健康不利。

  庭審中,被告辯護人稱,“檸檬黃”也是食品添加劑,且目前沒有造成什麼危害。但公訴人指出,濫用食品添加劑有潛在風險,對此應該“零容忍”。

  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生産、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生産、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2萬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當庭未作出一審判決。

  滬多措並舉保食品安全

  “染色饅頭”事件發生後,上海採取多種措施確保食品安全。9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第14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使用,並建立使用記錄製度。同時,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此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産經營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指導和監管。

  法規還明確,上海將設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方便掌握舉報線索。此外,法規還關注到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一審判決
  • 染色饅頭
  • 被告人
  • 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