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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遷出戶口轉回原村求徵地補償 被法院駁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4: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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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在轉為非農業戶口數年後又將戶口遷回原村,被拒絕享受土地承包費徵收補償款,遂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判決此案,依法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原係被告村第七組村民,夫妻共生育三個子女。1992年原告三個子女因購買商品糧戶口遷出了被告村。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一家只有夫妻兩人分到了承包土地。2006年原告全家五口人全部將戶口遷入九江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2010年11月5日,當地鎮政府與被告村簽訂徵地協議書,徵用被告土地,並在簽訂協議時將補償款一次性給付。被告村多次召開村民代表及支部擴大會議,確定了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分配補償款的人口以小組為單位,以農戶戶口本為準核定各戶人口數;商品糧戶口一律不參加統計。經統計,被告村民每人可分得徵地補償款1000元。同年11月9日,原告一家5人的戶口從九江市潯陽區轉回被告村第七組。原告認為分配方案中統計人口時間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其全家5人有權享有該徵收補償款計5000元,而被告認為徵地時原告一戶仍是商品糧戶口,無權參與分配。

  法院認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反之則無權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趙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