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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2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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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對於大家關注度比較高的房産問題,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其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解釋中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後參與其貸的一方來説,離婚時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同時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婚後産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産。

  另外,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記者孫瑩)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買房
  • 夫妻共同財産
  • 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