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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最高可罰三倍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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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莊瑞玉)新社保法實施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如何?用人單位該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社保法?昨日,“FESCO 2011年全國法律巡講”活動第十站在深圳益田威斯汀酒店隆重舉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家、資深律師與深圳上百家公司的高層客戶管理人員一同探討、交流了磨擦社保法及新《工傷保險條例》這一人力資源管理者共同關注的話題。

  由於存在部分企業少繳或者不按時繳納社保費用的,人社部專家提醒,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新社保法首次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如果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FESCO負責人介紹,此次巡講將在包括深圳在內的全國15個城市陸續展開,覆蓋數千家企業,目的是讓廣大用人單位全面了解最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對各用人單位規範用工提出法律性的指導與依據,使全國客戶熟悉更多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正確維護員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同時提高人力資源工作者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用人單位
  • 繳納
  • 社會保險費徵收
  • 社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