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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被"視為自行放棄面試" 因是未繳45元面試費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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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剛剛參加了2011年天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考生,在取得筆試第一、面試第二的成績後,被“視為自行放棄面試”,失去了這次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機會。而原因僅僅是未繳45元面試費。

  考生:招考部門未盡提醒義務

  “我已經通過了公共筆試和專業考試,並獲得了面試資格。”韓啟平(化名)8月4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筆試第一的成績讓他以為離自己的夢想已是咫尺之遙。

  的確,在此之後,他不僅通過了筆試後的資格復審,而且被通知了面試。面試也非常順利,“面試結束後當場亮分,並在寫有成績的單子上簽了字。我的成績僅次於一名比我高一分的考生。”

  但是,韓啟平並未等來想象中的結果。他的面試成績沒有公佈在面試成績系統中。用人單位電話通知他,由於未繳納《報考須知》中要求的面試費45元,已被取消資格。

  《報考須知》第七條規定:通過資格證書原件驗證的考生在6月8日8:00至6月10日16:00登錄報名繳費網址繳納面試考務費45元,下載打印《面試准考證》。“我的確是沒有注意到。”對於自己的失誤,韓啟平懊悔不已,但他同時認為,招考部門也未盡到提醒義務。“對進入面試的人員不發面試通知單,不講注意事項,也沒有在考試系統首頁發佈滾動窗口提示要按時繳費。而目前其他省份的類似考試要麼是面試當天現場繳費,要麼是面試不收費。”

  他認為,僅僅因為沒有按時繳費,就被天津市人事考試中心“視為”放棄面試,而且不允許補繳,這對考生來説太不公平了。而作為一名外地考生,他為參加這次考試顯然付出了更多代價。

  招考部門:考生應當自負其責

  記者致電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一位馬姓工作人員表示,考生未繳面試費用喪失資格的不止一例。《報考須知》中已有明確規定,招考部門已盡到提醒義務,考生應自負未遵守《報考須知》規定的後果。

  對於記者“為何在考生未按照要求繳費後卻仍能參加面試並在成績單上簽字”的疑問,該名工作人員解釋道:按照規定,考生繳費後才有面試准考證從而參加面試,但有些用人單位在資格復審時把筆試准考證和面試准考證弄混了,才造成未繳費的考生也參加了面試。已經對這些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批評,他們也已做出了檢查。

  專家:未繳費屬於可補救瑕疵

  “考生自己是有過錯的,但既然已走完了所有程序,而未繳費只能算是程序上的一個小小瑕疵,就不應該因此剝奪他的資格。”中國政法大學的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她認為,行政法講究利益衡量,只要該考生滿足實體上的所有條件,而程序上的小小瑕疵又是可以補救的,考慮到考生就業是大的利益,就應該通過補繳面試費解決這一問題。

  國家行政學院的楊偉東教授則指出,既然考生不繳費就要承擔喪失資格這樣嚴重的後果,那麼,招考單位的提醒義務也該更為嚴格和負責地履行,絕對不是僅在最初的《報考須知》中提及就算盡職了。而有關單位也未把好關,讓未繳費的也參加了面試並給了成績,這相當於已認定了其資格。即使是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誤讓這一事情發生的,基於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後果不該由考生來承擔。“除非考生在資格審查時弄虛作假,工作人員當時沒發現。”

  楊偉東進一步分析認為,天津人事考試的制度安排是欠缺合理性的,45元不多,相信不會有考生會因為45元就放棄考試,未繳納45元面試費並非錄取的關鍵因素。因此就讓考生自動喪失資格,是對考生過於嚴重的懲罰,“與考試的初衷更是不吻合的”。

  本報記者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