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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一司機因泄憤駕車撞死五人 一審被判處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1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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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湖南頻道長沙8月4日電(記者譚劍)8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4月25日發生在長沙市區的一起惡性駕車撞人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成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10時許,李成剛駕車運送混凝土至長沙市恒大雅苑建築工地,在卸貨過程中,李成剛因倒車不慎壓壞工地一台鬥車,與工地工人發生爭執,其駕駛的牌照為湘A73015的混凝土攪拌車右反光鏡、車門左側玻璃被損壞。

  李成剛自認為受到欺辱,遂産生開車撞人泄憤的念頭。2011年4月25日11時40分至12時許,李成剛駕駛自重16噸的混凝土攪拌車從恒大雅苑建築工地出發,高速駛入長沙市洪山路、二環線等主幹道,肆意衝撞行人車輛,在恒大雅苑建築工地、洪山路禦景龍城至北二環線洪山橋轉盤下路段致五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並在長沙市開福區洪山橋長沙大學門口至曙光路左家塘路口等二十余處路段先後與三十三輛汽車相撞,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二十五萬餘元。

  庭審中,李成剛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但提出自己所犯罪行是"受到了刺激"、"一時腦子不清楚"所致,並請求進行精神病鑒定。檢方則根據李成剛家人及親友證言,認定李成剛本人及其家族並無精神病史,事件發生時李成剛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成剛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矛盾,卻泄憤于無辜群眾,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嚴懲。(完)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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