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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一懷孕女記者被指小偷遭警方脫衣搜身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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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綿陽8月2日電(周洪攀)“僅憑對方一個指證,警方就要求我脫衣搜身。在搜身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對方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這樣無端的侮辱,我受不了!”1日中午,綿陽一媒體女記者小楊在乘坐公交車時,被老人無端指認為小偷。而到派出所進行調查時,民警卻要求對其脫衣搜身。警方在受理錯誤指證的情況下是否能對被懷疑對象進行脫衣搜身取證?記者今日對此進行了走訪。

  1日中午12時許,綿陽一媒體女記者小楊在飲馬橋搭乘19路公交車。剛上車坐下不到一分鐘,旁邊一位高齡老人突然起身並抓住小楊,認定是小楊偷走了他的錢。“車剛剛起步,大爺就説錢丟了,並認定是我偷的,抓住我不放。”小楊告訴記者。

  情急之下,小楊主動將自己手中挎包打開交給大爺檢查,並出示記者證,但大爺仍然緊抓不放。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沒有帶手機的小楊請公交駕駛員幫忙報警,表示願意配合找警察協助調查。司機將車開到長虹大道北段綜合市場站,停車後報警。

  小楊説,她與老大爺來到涪城公安分局工區派出所。派出所值班人員了解情況後,詢問大爺需不需要控訴楊女士。大爺稱自己不懂什麼叫控訴,民警解釋説:“如果控訴楊女士,她就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將對她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大爺表示:“在她挎包裏沒有翻到我的錢,沒有證據控訴她。但她坐在我旁邊,我肯定要懷疑是她。”民警對兩人説:“那就按程序走。”

  隨後,一位女民警進來,對小楊説需要搜身。“我身穿短袖短裙,認為只是簡單的搜下身體,為配合民警就同意了。但當時非常委屈。”小楊説,自己先是走進一間有窗戶的房間,女民警説不行,後又走進一間沒有窗戶的房間。在檢查挎包和記者證後,女民警要求其把衣服脫了。”“我當時就哭了,感覺自己受到極大的侮辱。”

  小楊哭著解開了上衣,脫下了裙子。在女民警對其上下搜查後,小楊泣不成聲地坐在了座位上。“當時全身發麻,沒有一點力氣,在房間裏坐了幾分鐘。”楊女士説,“女民警問我是不是有心臟病?我説沒有,但是我懷孕了。”

  今日上午,記者就女記者被搜身一事前往涪城公安分局進行了解。“在這一起‘扒竊’事件中,我們民警辦案的程序是合法的。”分局局長岳兵説,扒竊行為已正式入刑,因此公安機關也加大了對扒竊這一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岳兵表示,工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後立即進行了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法收集證據。通過證據的收集,來還當事人及被懷疑人的清白。”岳兵説,辦案民警在清點了楊女士包內的物品後,隨後檢查了衣服內的地方,證實並沒有老大爺所丟的錢財。

  “民警在辦案時,並沒有粗暴的動作、語言對楊女士進行搜身。”岳兵告訴記者,當時楊女士和女民警來到一間沒有窗簾的屋子,考慮到涉及到楊女士的隱私,民警又將其帶到另外一間有窗簾的屋子。民警查看了胸罩裏沒有可疑物品後,又讓其脫掉所穿的裙子。“民警並沒有讓楊女士脫掉內褲進行檢查,而只讓其將裙子脫到膝蓋以上。”

  岳兵表示,警方辦案程序是正確的。考慮到對楊女士脫衣搜身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分局下一步將與楊女士進行溝通、交流。

  針對這一事件,綿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姚建認為,首先楊女士在公共場所被人無端指責偷竊,後又被公安人員檢查、搜身,楊女士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和名譽上受到的損害無疑是十分嚴重的,應該得到社會道義上的同情和輿論的支持。其次,劉大爺在公共場所錯誤指責楊女士偷竊,並在派出所向公安機關錯誤指控,給楊女士精神上名譽上造成了影響和傷害,劉大爺應向楊女士表示道歉,楊女士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劉大爺主張相應的權利。

  姚建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在劉大爺堅持指控楊女士的情況下,為查明事實真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消除劉大爺對楊女士的誤會,派出所警察實施檢查措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被檢查被搜身的人員最終被證明是無辜的話,特別是在被檢查搜身的又是女性的情況下,對無辜被冤枉的楊女士造成的影響和損害,辦案人員應有充分的估計。

  姚建表示,“確有必要”是法律規定的實施當場檢查的前提,若楊女士認為在其當時已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證的情況下,僅憑劉大爺的單方懷疑指控,就做出檢查搜身決定,警方的處置行為存在不當,楊女士有權向公安機關反映自己的批評意見。“這一問題的妥善處理,從根本上還是需要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從維護社會和諧出發,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完)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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