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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故意追撞違章車輛“碰瓷” 8個月詐8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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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突然起步、加速或減速,的哥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間,接連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對方全責。

  但是,近日,王某被一中院以敲詐勒索罪,終審判刑1年8個月。法院認為其行為屬“碰瓷”。

  2007年初,海淀警方接到多名司機報案稱,被一的哥以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為名詐騙錢財。

  隨後民警發現,北京新月聯合汽車公司九分公司的哥王某,在過去的一年中,發生交通事故30余次,《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絕大部分均為對方全責。

  據當事司機李某稱,2006年4月14日,他駕車在海淀區一路口時,停在其右側的一輛出租車突然啟動,撞到了他的車。由於事發時,他下意識地打輪,車輪壓了實線,交警判定其全責。在的哥王某要求下,李某給了王某700元,私了了。

  警方發現,有7名司機與李某經歷相同。

  2007年2月9日,王某被警方控制。其承認“故意製造事故的説法”,每次交警認定對方全責後,他就和對方索要修車錢和車份錢,或者走對方保險、自己修車。

  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間,先後在海淀區等城市道路上,駕駛出租車,趁他人車輛違章變道或轉彎時,採用追撞前車、或者急剎車造成對方追尾的方式,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共勒索人民幣8635元。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近日,一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釋疑

  敲詐勒索?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尚未危及不特定人員安全

  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俗稱“碰瓷”。他故意製造的交通事故,均為輕微剮蹭及追尾等,車輛修理費用總和不到1萬元,可見事發時,雙方車輛並未發生劇烈碰撞。而且事故波及的人員均為雙方的當事人,範圍較為狹窄和特定。

  另外,王某製造事故的地點,主要位於城市一般道路,並非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其行為尚未達到足以危害其他不特定車輛和人員安全的程度,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記者 張媛)

責任編輯: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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