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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原副市長斂財2000余萬 弟弟洗錢同受罰(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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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禮及其弟陳光明同庭受審

  為了給自己謀求安逸生活的後路,四川省宜賓市原副市長陳光禮僅兩年內就瘋狂斂財2000余萬元。為了掩人耳目,他將大部分受賄所得交給了其弟陳光明保管,大概共有1700余萬元。

  前不久,法院審理認定,從2002年10月至2009年2月,陳光禮在擔任四川省達縣縣委書記和宜賓市副市長期間,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2222萬元、美金10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價值103萬元的越野車1輛。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陳光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陳光明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陳光禮案反映出的家庭成員幫助貪官保管、轉存、掩飾犯罪所得的洗錢現象,是當前腐敗的一個新動向,説明反腐敗鬥爭還需要進一步向各級官員的家庭成員延伸。”7月19日,負責查辦此案的四川省資陽市檢察院檢察官説。

  千方百計關照“朋友”與弟弟

  開發商唐某是陳光禮的“好朋友”,他仰仗陳光禮的支持與關照承建工程項目,而陳光禮也心安理得地收下他奉送的感謝費。

  2007年,達縣政府啟動三里坪綜合改造項目,陳光禮任該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唐某得知這一消息後,多次找到陳光禮,請求其關照。同年10月15日,唐某的公司順利地拿到了投資約為12億元的三里坪人文生態區項目開發權。

  2008年1月,陳光禮組織召開三里坪工程綜合開發方案評審會,為唐某爭取到兩項權利:市政工程招投標權和墊資修建權歸唐某的公司,且墊資投入每年有15%的回報,由土地出讓金和稅費返還來體現。

  陳光禮千方百計地幫忙,換來了唐某的一份厚禮。2008年1月至6月,唐某兩次共送給陳光禮700萬元。

  幫好朋友盡心盡力,幫自己的弟弟更是如此。2008年3月,在收下開發商許某送來的20萬元後,陳光禮跟達縣人民醫院院長王某打招呼,讓他在醫院門診樓修建工程發包過程中關照許某。可沒過多久,當得知自己的弟弟陳光明與開發商黃某合夥也在競爭此工程時,陳光禮隨即告知王某將該工程讓給黃某。

  一個月後,許某看中了達縣縣委招待所改建工程,請陳光禮幫忙,並送給他200萬元。沒想到與上次一樣,因陳光明與開發商周某合夥競爭此項工程,許某的美夢再次化為泡影。

  為還許某一個人情,當上宜賓市副市長後,陳光禮在2009年1月幫助許某獲得宜賓衛校南遷宿舍樓工程的承建權。當年春節期間,許某送給陳光禮拜年費2萬元。

  為官一任瘋狂斂財2000多萬

  2002年10月至2008年8月,陳光禮任達縣縣委書記;2008年9月,升任宜賓市副市長。陳光禮的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任達縣縣委書記期間。據統計,僅2007年至2008年,他就收受錢財2221.38萬元,佔他受賄總額的92.7%。

  2004年12月25日,開發商胡某獲得了總投資為20億元的達縣翠屏山項目綜合開發權。2006年4月,該項目進入實質性拆遷階段,但是應該由政府推進的配套市政工程拆遷進度非常緩慢。由於該項目由開發商全額出資,墊資的壓力令胡某心急如焚,他找到陳光禮請求其出面督促拆遷進度。

  可一個月過去了,拆遷進度沒有絲毫加快,胡某再次找到陳光禮,明確許諾給他乾股,派發500萬元紅利。這一下,陳光禮的態度來了個180度大轉彎,他立即以縣委書記和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的身份,多次親臨拆遷現場,坐鎮指揮。在胡某按照協議完成公益設施修建後,陳光禮在第一時間為胡某簽字同意支付其代墊的各項費用共計8262萬元。為此,從2007年至2008年1月,陳光禮收到了胡某送的“大禮”470余萬元和一輛價值103萬餘元的越野車。

  2007年上半年,胡某在翠屏山整體開發過程中,發現南外鎮嘎雲村已于2006年底與另一開發商肖某簽訂了開發協議。胡某幾次與肖某協商,肖某始終不同意轉讓此項目的開發權。無奈,胡某只得請陳光禮從中斡旋。肖某見陳光禮出面協調,便順勢請他幫忙,讓胡某多補償一點,錢到手後兩人均分。在陳光禮的調停下,胡某、肖某同意了300萬元的價錢。可胡某沒有想到,這300萬元的一半隨即進入了陳光禮的腰包。

  自己不方便收錢時讓弟弟代收

  2008年元旦前,得知陳光禮出差到成都,開發商黃某想和他見個面,但被拒絕了。黃某只好請陳光禮信任的下屬陳某出面,沒想到又被拒絕了。陳某知道,陳光禮在不方便收錢時,通常安排其弟弟陳光明代收。陳某以這種方式將100萬元代黃某間接地送給了陳光禮。

  除此之外,陳光明還直接代陳光禮收取、保管3名行賄人的賄賂款共計900萬元。當辦案檢察官問陳光禮為何會委託陳光明代其收受、保管賄賂款時,陳光禮坦言,他知道受賄是違法行為,而且作為縣委書記親自出面收錢有時不方便,很容易暴露。陳光明是他很信任的弟弟,由陳光明代收、處理受賄款,能夠掩人耳目。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陳光明代陳光禮保管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1700余萬元。陳光明在明知陳光禮交給自己保管的鉅額資金是受賄所得的情況下,還將其轉存,並用於投資或者購買房産,掩飾其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法院經審理以洗錢罪判處陳光明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家庭成員幫助貪官洗錢現象值得關注

  “家庭成員幫助腐敗官員分散保管、轉存犯罪所得的洗錢現象,值得關注和警惕。”辦案檢察官在分析陳光禮受賄案、陳光明洗錢案時指出,“因為親情紐帶使家庭成員之間建立了十分牢固的信任關係和整體利益關係,可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其整合力量比一般的腐敗行為更強大。”

  辦案檢察官認為,如果沒有陳光明這個媒介,陳光禮受賄還會有不少顧忌,其受賄金額會減少將近一半。同時,家庭成員幫助腐敗官員洗錢,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在攻破案件、認定犯罪性質方面的難度。辦案檢察官建議,各級領導幹部在自覺守法的同時,還須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普法教育和反腐敗鬥爭的觸角還需要進一步向各級領導幹部的家庭成員延伸,避免一人犯罪,全家上陣,家庭成員成為腐敗行為的助推器。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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