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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捅傷人母親謊稱其不滿14歲 骨齡鑒定後被捕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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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少年把人捅成重傷,在年齡問題上讓涪陵的檢察機關犯了難———證據中有未滿14歲和已滿14歲兩種説法,如果未滿14歲,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昨天涪陵區檢察院透露,他們最終通過骨齡鑒定的方式,鑒定出少年的年齡為16.5歲,並據此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批捕。

  據悉,骨齡鑒定作為犯罪嫌疑人真實年齡的參考依據,在涪陵尚屬首例。而在我市司法實踐中也不多見。

  衝動少年把人捅成重傷

  承辦檢察官稱,孫某是個衝動的少年。今年2月25日,同學黃某提出要和孫某交換手機玩耍,孫某當即答應。交換後,他發現同學的手機電池快用完了,就要回了自己的手機,卻霸佔著同學的手機不還。

  當晚,孫某在涪陵區黎明路瓦崗寨一網吧上網,26日淩晨2時許被同學黃某及他的朋友等人撞見。同學的朋友李某要求孫某“立即歸還手機”,孫一怒之下用隨身攜帶的彈簧跳刀將李某腹部刺傷,造成其腹腔積血、積液,醫院緊急搶救後脫離危險。

  5月17日,李某的傷情經鑒定為重傷。

  與孫某一起上網的同學看到事情搞大了,趕忙報警。民警很快前往網吧將孫某當場抓獲。

  兩個出生日期相差兩歲

  承辦檢察官稱,在孫某的供述中,他對故意傷害他人和罪名都沒有異議。但案卷中卻出現了兩個出生日期,而且相差兩周歲。

  證據顯示,孫某剛被抓時,他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自己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6月2日,其母親張某也向公安機關證實兒子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6月2日,孫某就讀的第一所小學學校提供的學籍登記,出生日期也為1995年6月2日。如果按照該日期計算,孫作案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但是,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資料顯示,孫某的出生日期為1997年6月2日。

  當檢察官詢問孫某的母親張某時,她對自己之前的證詞矢口否認,並堅稱兒子生於1997年6月2日。如果是以這個時間為準的話,孫某作案時未滿14周歲,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骨齡鑒定鎖定他的年齡

  孫某的年齡事關定罪量刑,承辦檢察官不敢大意。

  他們到孫某所在的村委會調查取證。村委會負責人譚某稱,孫某的出生日期確實與戶口上的出生日期不相符,是由於當時人口管理工作不完善,孫的父母未婚先孕但又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避免罰款,他們在申報兒子的戶口時,請求村委會開了一個假的出生證明,將孫某的出生日期延後了兩年。所以,派出所上戶口時把孫某的出生日期改為1997年6月2日。

  儘管有了村委會的證詞,涪陵區檢察院為了嚴謹,決定對孫某進行骨齡鑒定,並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拍取了孫某手部等的X光片。

  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醫人類學鑒定書顯示:據CNN法則得孫某左手諸骨發育成熟,再結合骨盆諸骨發育成熟度,孫某鑒定時骨齡為16.5周歲。

  涪陵區檢察院根據這個鑒定,綜合村委會證詞,綜合判斷孫某作案時已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年齡,併為此作出了批捕決定。

  涪陵區檢察院未成年犯罪檢察科覃科長稱,按照我國刑法,如果嫌疑人未滿14周歲,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骨齡鑒定在本案中起著關鍵性作用。因為孫某屬於未成年人,根據相關規定,他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徒刑。

  什麼是骨齡?

  百度顯示,人的生長髮育可用兩個“年齡”來表示,即生活年齡(日曆年齡)和生物年齡(骨齡)。骨齡是骨骼年齡的簡稱,借助於骨骼在X光攝像中的特定圖像來確定。

  如何確定骨齡?

  在了解人的骨齡情況時,通常要拍攝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醫生通過X光片觀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橈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發育程度,來確定骨齡。

  確定骨齡有何作用?

  骨齡最早應用於醫學上研究和衡量兒童的生長髮育情況,隨後被大量地應用在確定運動員的實際年齡以確定參賽資格上。近年來,骨齡鑒定方法被更加廣泛地應用於司法判案過程中,並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司法機關對骨齡鑒定有何規定?

  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了《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其具體內容為: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首席記者 羅彬 通訊員 蘇勇 田菊 實習生 于希 陶虹旭)

責任編輯: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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