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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隴鎮原黨委副書記受審 涉案金額超28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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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曾是勞動模範,卻因貪慾而墮落。昨天,吳順弟站在市一中院第六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審判,檢方指控他身犯三宗罪,涉案金額超過2800萬元。

  法庭上,年滿61歲的吳順弟身著白色短袖襯衫、黑色長褲,表情平靜。他原是閔行區梅隴鎮黨委副書記,曾任梅隴鎮隴興村黨總支書記、上海隴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上海華興實業公司總經理、上海點聚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檢方查明,吳順弟的犯罪事實分為三節。

  第一節是貪污事實:2002年至2003年10月,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隴興集團和華興公司價值98萬餘元的資産以支付水電費等名義轉移、隱匿。2002年至2003年3月,在上海隴興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係隴興集團全資子公司)轉制期間,他指使吳雪林以支付華興公司房租、職工獎金、隴福苑小區供電設施費、綠化費等名義,分別虛增90萬元、50萬元和69萬餘元三筆款項,致使隴興公司凈資産減少209萬餘元。2005年至2006年,吳順弟等人將上述200余萬元資産私分、揮霍殆盡。

  第二節是受賄事實:2002年下半年,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經與吳雪林、殷建德等人(均另案處理)商定,由上述人員以點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義,與上海森都實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上海森隴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並將隴興村429坊1丘(梅隴酒家)地塊交該公司開發。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竇長彥先後多次給予吳順弟等人“投資回報”款共計1750萬元,其中吳順弟分得700余萬元。2006年9月,吳順弟還收受了竇長彥給予“購車款”86.5萬元。

  第三節是挪用公款事實: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吳順弟利用職務便利,將隴興集團、華興公司697萬餘元公款給森都公司、點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公訴機關認為,吳順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産308萬餘元,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36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697萬餘元進行營利活動,應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吳順弟對檢方的指控有不同看法。他對自己貪污308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不承認受賄和挪用公款。他説:上世紀90年代,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經營活動很普遍。我以前投資了,就應該得到回報,這是作為公司股東的利潤分紅,是我的合法所得。至於挪用公款罪,那只是自己當時資金緊張,短期借用後肯定會歸還的。公訴人當場一針見血地指出:吳順弟擔任公司股東,都與他的職務存在利益關係,這顯然是不正常的。

  吳順弟曾是上海市勞動模範,但近年來村民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多次上訪反映他利用改制侵吞村集體資産等問題。

  市一中院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吳順弟
  • 涉案金額
  • 受審
  • 黨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