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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杭兩巨貪 同日獲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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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邁永、姜人傑兩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孫軍工介紹,許邁永、姜人傑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鉅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許邁永 賣地索來1.45億

  本報北京7月19日電  (記者白龍)新聞發佈會披露,罪犯許邁永出生於1959年,曾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犯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3項罪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等14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他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公司開發房地産項目的利潤5359萬餘元。

  此外,許邁永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7170萬餘元。2003年至2008年,許邁永為使其隱名持股40%的某公司低價獲取土地,利用職權,親自或安排西湖區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該公司項目用地繼續享受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等申請。許邁永故意曲解杭州市政府相關簡復單和會議紀要的含義,將土地出讓金共計人民幣7170.47萬餘元違規返還該公司。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法院認為,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

  許邁永雖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但考慮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據此,依法對他判處並核準死刑。

 

  姜人傑 單筆受賄8250萬

  本報北京7月19日電  (記者白龍)新聞發佈會披露,罪犯姜人傑出生於1948年,曾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

  2001年底,姜人傑接受蘇州市正基房産公司總經理顧文彬請托,使顧文彬保留下本應由政府收回的地塊。後經過姜人傑的工作,顧文彬置換的另一塊同等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出讓,得人民幣23940萬元,將其中的8250萬元送給姜人傑。

  2002年10月,姜人傑幫助蘇州易通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李輝取得一塊950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2003年底,蘇州市政府準備收回該地塊。2004年7月,姜人傑在相城區的報告上簽批“同意依法開發”。因此,蘇州市沒有收回上述地塊。2002年底至2004年春節期間,姜人傑通過其子姜荑收受李輝所送的人民幣400萬元。2004年5月,姜人傑在得知紀委調查的情況下,讓姜荑把此款退給了李輝。

  裴顯鼎介紹,法院認為,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違背職責,積極謀劃,弄虛作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姜人傑雖有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極少部分受賄事實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姜人傑在歸案後向辦案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經查證,他提供的部分線索涉及的問題已被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線索與事實不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他判處並核準死刑。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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