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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原“國土副局”茅亞蓀受賄330萬被判14年半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05: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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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7月12日下午,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原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茅亞蓀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茅亞蓀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70萬元,責令其退出贓款人民幣330萬元。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間,被告人茅亞蓀利用其時任的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之便,分別在華仁集團江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競買相關國有地塊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上述單位提供便利和幫助,並先後6次收受華仁集團江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賄賂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先後2次收受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賄賂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茅亞蓀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8次受賄330萬,每年春節前都要收到三五十萬“大紅包”

  茅亞蓀,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於江蘇省無錫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處長、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宜興市看守所。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茅亞蓀利用其擔任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處長的職務之便,于2004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門口、強民傑的辦公室內等處,5次收受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給其的人民幣各50萬元;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茅亞蓀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給其的人民幣30萬元。

  2004年底及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茅亞蓀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分別收受了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繼昌通過強民傑送給其的人民幣20萬元及30萬元。茅亞蓀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後8次受賄數額達人民幣330萬元。

  ■情節

  作為國土官員,她這樣“幫忙”,兩家開發商如此輕鬆“競買”土地

  而正是因為打通了強民傑、茅亞蓀等國土部門土地審批的關鍵人物,華仁建設集團和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土地出讓上"一路綠燈"。

  調查發現,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華仁集團江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通過與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惡意串通,"競買"獲得了紅星養殖場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004年4月受讓人調整為華仁集團無錫仁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在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過程中,謝國棟通過原無錫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副主任強民傑(已判決)協調取得茅亞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協議書等用地手續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

  2006年10月,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獲得了掛牌出讓的興源路與春申路交叉口西南側地塊(2006年12月受讓人調整為華仁集團下屬的無錫太陽置業有限公司)。在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過程中,謝國棟通過強民傑協調取得茅亞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協議書等用地手續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在上述2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過程中,茅亞蓀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先後6次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280萬元。

  此外,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和2006年12月,先後競買獲得了盛岸路與錢皋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塊、石粉廠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該2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拍賣出讓的過程中,吳繼昌通過強民傑協調取得茅亞蓀在用地手續的時間和進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事後,茅亞蓀于2004年底和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先後收受了吳繼昌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

  ■受審

  茅亞蓀出庭受審

  推翻供詞

  在當天的開庭中,茅亞蓀辯稱其未曾收受謝國棟、吳繼昌的任何錢款,其以前的供述是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而形成的。而他的辯護人也提出了5點理由表示其當事人無罪:1.茅亞蓀所作的有罪供述屬非法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2.強民傑常以茅亞蓀名義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錢款,並主動提出由自己轉交茅亞蓀,茅亞蓀本人從未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過錢款;3.謝國棟、吳繼昌從未親眼看見強民傑將錢轉交給茅亞蓀,強民傑轉交賄款的證言是孤證,且從公眾輿論對強民傑評價看其證言不能採信;4.茅亞蓀家庭購置汽車及房産款項來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5.起訴書稱茅亞蓀為謝國棟、吳繼昌等提供用地手續方面的便利和幫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茅亞蓀的辯護人所提出的5點理由,被法院一一駁回。

  ■激辯

  圍繞幾大焦點

  雙方展開辯論

  被告辯護:茅亞蓀所作的有罪供述屬非法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法院回應:茅亞蓀提出的其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而形成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的茅亞蓀所作的有罪供述屬非法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茅亞蓀在偵查階段作過多次穩定的有罪供述,且在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向其了解偵查機關辦案中有無違紀違法行為時被告人茅亞蓀亦表示無刑訊逼供、指供誘供情形,法院也未發現偵查機關存在違法取證的情形。此外,茅亞蓀作為一個較高級別的幹部,多次接受過廉政教育,其應該明白承認受賄數百萬元的法律後果,而茅亞蓀所稱"一切為了女兒",在得知承認受賄後可以回家的情況下才作出收受謝國棟、吳繼昌賄賂供述的辯解意見顯然不合情理。

  被告辯護:強民傑常以茅亞蓀名義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錢款,並主動提出由自己轉交茅亞蓀,茅亞蓀本人從未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過錢款。

  法院回應:關於其辯護人提出的強民傑常以茅亞蓀名義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錢款,並主動提出由自己轉交茅亞蓀,茅亞蓀本人從未向謝國棟、吳繼昌索要過錢款,但茅亞蓀未收到強民傑轉送的錢款的意見,行賄人謝國棟、吳繼昌等均是找強民傑商量從中疏通關係,強民傑在與他們商量行賄時提出由自己轉交並非不合情理,雖然茅亞蓀未主動找謝國棟、吳繼昌索賄,其仍可以接受強民傑轉交的賄賂款。在調查中,謝國棟、吳繼昌均陳述一般都是送強民傑、張遠霞與茅亞蓀三人同樣數額的錢款,強民傑陳述錢都分別轉交給茅亞蓀與張遠霞了,且張遠霞亦承認收到過強民傑轉交的錢款。

  被告辯護:謝國棟、吳繼昌從未親眼看見強民傑將錢轉交給茅亞蓀,強民傑轉交賄款的證言是孤證,且從公眾輿論對強民傑評價看其證言不能採信;

  法院回應:雖然謝國棟、吳繼昌從未親眼看見強民傑將錢轉交給茅亞蓀,但謝國棟、吳繼昌將錢交給強民傑,強民傑再轉送給被告人茅亞蓀,這是行受賄的一個鎖鏈,每個環節涉及的人員都承認存在送錢的事實,茅亞蓀也主動承認過收受強民傑轉交的錢款,雖然其事後又否認,但其否認的理由並不能成立。至於"社會評價"的高低,其並不與是否轉交了行賄款、是否受賄有必然的聯絡,故對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辯護:茅亞蓀家庭購置汽車及房産款項來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

  法院回應:贓款去向需要受賄人自己交代,如果受賄人不如實交代,偵查機關是很難查清的,況且贓款去向並不是構成受賄罪的必要要件,茅亞蓀雖然否認受賄,但在偵查機關無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情況下被告人茅亞蓀主動承認收受過賄賂,且謝國棟、吳繼昌、強民傑、張遠霞等人的證言也證實存在過行受賄的事實,贓款去向未能查實並不能推翻被告人茅亞蓀受賄事實的存在,故對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辯護:起訴書稱茅亞蓀為謝國棟、吳繼昌等提供用地手續方面的便利和幫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回應:謝國棟、吳繼昌、強民傑、茅亞蓀都陳述是為了地價的確定、合同的訂立、變更等方面獲得方便,被告人茅亞蓀提供的便利與幫助雖然不能量化,但基本事實是存在的。

  ■清單

  一個國土局原局長的受賄單

  1.2004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大地賓館門口,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50萬元。

  2.2005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50萬元。

  3.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50萬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30萬元。

  5.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50萬元。

  6.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50萬元。

  7.2004年底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吳繼昌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20萬元。

  8.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強民傑的辦公室收受了吳繼昌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30萬元。

  路若愚

責任編輯:焦健

熱詞:

  • 茅亞蓀
  • 定案根據
  • 國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