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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官員為己留退路 55萬貪污款藏保險箱3年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8日 0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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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烏魯木齊7月7日電(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斌)記者今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新疆塔裏木河流域水政監察分隊副隊長、水政監察科科長鄭浩因貪污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查,2003年10月至2006年2月,鄭浩經辦了新疆塔裏木河流域管理局和塔河干流工程建設管理處與巴州某設計院、巴州某培訓中心的合同協議。在此期間,鄭浩陸續收到相關單位存入其銀行賬戶內的95萬元。但他只向領導彙報收到30萬元,將剩餘款項據為私有。

  鄭浩利用職權便利,將公款64萬餘元隱匿後,自己揮霍了9萬餘元,剩下的55萬元存放在辦公室保險櫃三年,其間並未在單位記賬,非法佔有故意明確,2010年12月,一審中院以貪污罪判處鄭浩有期徒刑12年。

  "我想把65萬元據為己有,卻不敢過早動用這筆錢,害怕被人發現,所以把錢放在保險櫃裏,也好有個退路。"鄭浩供述説。

  鄭浩提出上訴後,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一審、二審程序,2011年4月26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鄭浩雖然在審計機關向其調查後,主動交出其隱匿的55萬元,但鋻於在交代該筆贓款時,其非法佔有贓款的線索已為審計機關所掌握,依法不能構成自首,由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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