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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政法委書記:藥家鑫死刑不單考慮法律效果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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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6月21日,西安,細雨打濕了西安交通大學校園裏寬闊的泡桐樹葉。上午,陜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宋洪武來此授課,探討當前司法領域的熱點問題。A103教室,已被交大法學院的師生早早擠滿,過道上也站滿學生。宋洪武娓娓道來,議古論今,縱橫捭闔,教室裏不時爆出陣陣掌聲。課畢,有教授稱“從此叫他‘宋老師’”。

  為什麼説穩定極為重要?為什麼我們內部不能亂

  穩定是福,動亂是禍。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穩定,就沒有發展,什麼事也幹不成。”

  穩定是國家之福。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中國歷史上下五千年,可稱之為盛世的時代屈指可數,漢代文景之治、唐代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清代康乾盛世等,加起來不過200多年。盛世的共同點就是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史稱“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40多年前,“亞洲四小龍”經濟騰飛之時,我國正折騰文化大革命,錯失了發展良機。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中國的綜合國力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強、在國際上的地位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高、人民生活水平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好。從根本上講,得益於我們排除一切干擾,保持了社會持續穩定。穩定成就騰飛是個不爭的事實。

  穩定是人民之福。“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歷史上的戰爭、混亂、動蕩,毫無例外都是人民大眾首當其衝、受害最深。近代以來,西方列強侵入、國內軍閥混戰、社會動蕩不安,中華民族幾乎到了亡國滅種的邊緣,人民大眾處在水深火熱之中。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人民群眾幸福生活的源泉。

  穩定是司法之福。沒有社會的持續穩定,就沒有司法的完善發展。動亂的社會,沒有法治和司法可言。十年動亂,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停滯和倒退之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迅速發展,大規模的立法進程全面鋪開,短短30年,就形成了由236件有傚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規、8600多件地方性法規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因此講,社會穩定是國家之福、人民之福、司法之福,社會不穩是國家之禍、人民之禍、司法之禍。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陜西穩定方面的形勢逐步向好,但壓力仍然很大。壓力主要來自於改革開放過程中社會發展的“四個基本特徵”: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還有“三個基本態勢”:社會矛盾凸顯、刑事案件高發、對敵鬥爭複雜。

  我們國家今天政通人和、和諧穩定的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溫家寶總理曾經有過一個比喻,把中國經濟比作一艘在大海上乘風破浪前行的大船。包括同學們在內的13億中國人都是這艘大船的主人。同學們今天是學生,明天就可能是政法工作者,一定要胸懷全局、心繫國家,既要有報效國家的愛國心和事業心,也要有“風雨同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顧全大局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無論外面的風浪再大,我們自己不能自亂陣腳,我們國家的內部不能亂,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依法治國方略,順利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最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

  為什麼説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回顧中國辛亥革命以來100年、中國共産黨成立90年、新中國建立60多年、改革開放3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沒有共産黨就沒有新中國,就沒有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就沒有新時期法治建設的偉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從創立到發展、完善,走過的每一步都與中國共産黨的堅強領導密不可分。

  中國共産黨確立並堅持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從設計之初起,就把人民當家作主作為核心價值追求,這是與一切剝削階級司法制度最本質的區別。新中國建立前,毛澤東同志在談到新政權的性質時指出,各級政權機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蔣介石政權不同。周恩來同志也強調,新中國的警察一定要稱之為“人民警察”,以有別於舊中國的舊警察。從“執政為民”到“執法為民”,黨的宗旨觀念在司法領域得到了貫徹和體現,各級政法機關也始終把維護人民權益作為根本任務。

  中國共産黨提出並推行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産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設計者和推動者。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1999年修改憲法時,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憲法原則。目前,我們正在經由依法治國,向法治國家的歷史性偉大轉變。

  中國共産黨領導建立並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黨的領導下開展了大規模的立法和普法活動,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中國國情出發鄭重表明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從根本上講,黨的領導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了政治保證、思想保證和組織保證,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為什麼對明目張膽的暴力恐怖活動,要依法堅決打擊

  西方敵對勢力搞亂一個社會、顛覆一個政權,往往是從意識形態領域打開突破口,先從搞亂人們的思想入手。近年來,司法領域越來越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意識形態滲透、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的重要切入點,他們緊緊抓住司法個案,大肆炒作,無限放大,要求我們改變、放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在國家戰略利益較量日趨廣泛和激烈的今天,同樣是西方國家,一方面支持“藏獨”、“疆獨”等民族分裂勢力在我國開展暴亂恐怖活動,不惜以無辜群眾的生命和鮮血為代價製造動亂;一方面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的旗號推銷西方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指責我國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一名中國大學生,應該想一想這是不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反西化分化、反敵對勢力滲透破壞的鬥爭是長期的、複雜的、艱巨的,對明目張膽的暴力恐怖活動我們要依法堅決打擊,對插手我人民內部矛盾、借“維權”之名行禍亂之實的行為要時刻高度警惕,對各領域特別是政法領域的滲透活動也要保持清醒頭腦。

  司法的最終目的是什麼?藥家鑫最終為什麼被判死刑

  我國的司法制度應該符合自己的國情和法律文化傳統,應當把法律效果作為基本標準,把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作為重要標準,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當然,我們既要防止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又要防止執法犯法,以犧牲法治為代價,追求所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陜西農民周正龍,用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手段騙取獎金20000元,本來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詐騙案,但在別有用心的人和境內外媒體的炒作下,把輿論關注點聚焦到司法機關,不僅影響了陜西省的對外形象,也損害了政府和司法機關公信力。

  在這種情況下,省有關部門指導辦案機關從服務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反復研判權衡,依法對周正龍判處緩刑。二審判決一齣,各界熱議戛然而止,有效防止了炒作升溫,維護了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辦理這類案件,只考慮法律效果是不夠的,還得考慮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再如藥家鑫案。藥家鑫案的案情比較明確,先是交通肇事,然後故意殺人,且法院依法認定有自首情節。最後為什麼判處藥家鑫死刑?就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不是單從法律效果一個方面考慮,也不是迫於所謂的“輿論壓力”。按照法院的認定,藥家鑫殺人滅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然有自首情節,但被害人家屬不予諒解,社會反映強烈,如果不判處死刑可能會對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造成負面影響。正如一位網民所説:“判處藥家鑫死刑是法律適用的必然,是社會民意的期待,而不僅僅是被害人家屬痛苦感覺和強烈要求的結果。”

  為什麼力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倡導“三調聯動”

  這幾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趨勢,較好地體現了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陜西隴縣縣誌記載“隴人好訟”,民風素來彪悍。《秋菊打官司》就取材于這裡。2007年以前,這個山區小縣的執行積案超過400件、審理案件積壓100件、長期涉訴纏訪案件60件。隴縣法院創造性地推行“一村一法官”和能動司法,按照“駐村法官+參審員+調解員”的模式,在全縣160個村(社區)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機制,設立法務庭38個。利用駐村法官熟悉法律法規、參審員熟悉社情民意、調解員德高望重的優勢,零距離服務群眾,把法務庭建成第一時間解決涉訴信訪、第一時間釋法回訪的工作點。我去隴縣調研時發現,能動司法的核心就是能動、主動,最大的特點就是把司法工作延伸到鄉、村兩級,變被動的坐堂辦案為主動深入群眾,既化解了矛盾糾紛,開展了法制宣傳,又增進了同群眾的感情,實現了現代法治與鄉土社會的完美對接。

  陜西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發祥地。“馬錫五審判方式”就産生於陜甘寧邊區,其核心就是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用群眾聽得懂、看得明、信得過、靠得住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近幾年,我們結合新的實際弘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定期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盡可能使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渠道之前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得到化解;即便進入司法渠道,也盡可能通過司法調解定分止爭。“三調聯動”不僅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2010年,全國各類調解組織調解的民間糾紛達400萬件以上,全國法院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接近70%,陜西省三級法院的調撤率達到69.94%。過去,很多人認為調解是不入司法正統的“旁門左道”,現在就連一些西方國家面對“訴訟爆炸”的現實壓力,也借鑒我們的調解制度。我們都知道,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修復社會關係,而不單純是懲罰犯罪。法槌一敲、一判了之也許很少佔用司法資源,但是,判不好,當事人不滿意,引發纏訪鬧訪,佔用的司法資源更多。這就是我們為什麼力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為什麼倡導“三調聯動”,為什麼強調“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原因。

  (本報有刪節)

  本報記者 臺建林整理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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