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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離婚媳婦告村委會討“分紅” 法院拒絕立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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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媳婦告村委會討“分紅”

  戶口仍在村裏村民代表會決定不給凸現“村民自治”法律不足

  離婚後戶口仍在村裏的付萬霞等3人,在村裏被拆遷後遇到“不平等”待遇:發給所有村民的分紅,唯獨沒有她們三人的。村委會稱這是村民代表會的決議,代表絕大多數村民的意思。三人遂轉向司法求助,卻發現在“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司法能否介入、如何介入類似矛盾,仍屬法律空白。如此,在村民自治“少數服從多數”的遊戲規則下,必定處於“少數派”的付萬霞們的利益,如何保障?

  離婚媳婦未得分紅

  付萬霞等三名離婚媳婦聘請了律師,正在準備和村委會打官司,她們最大的訴求是獲得“同等村民待遇”。

  今年43歲的付萬霞是內蒙古人,1990年經人介紹與延慶張山營鎮水峪村村民郭先生結婚,1991年,付萬霞的戶口由內蒙古遷到水峪村,1996年,付萬霞和郭先生離婚,付萬霞離開水峪村到城裏打工,但是戶口仍在郭家。2007年10月,因郭先生再婚,付萬霞將戶口從郭家遷出,在水峪村單獨立戶。此後的日子都很平靜,直到2008年水峪村拆遷。

  2008年,水峪村的土地被徵用建設高爾夫球場,拆遷後,面臨集體收益分配問題,村裏成立了股份經濟合作社,村民入股,享受分紅。

  付萬霞得到了村裏給她的股權證,但勞齡股只給算了7年(7股),而她的戶口遷到水峪村已有17年。此外,村裏拆遷後,給村民分配口糧田、取暖費、過節費等都把她排除在外,她覺得自己的“村民待遇”被村委會剝奪了。

  多數民意贊同不給

  和付萬霞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呂艷霞、李秀英等另外兩名婦女。

  水峪村村委會主任劉明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不給“離婚媳婦”分紅,是全體村民的意思。劉明富稱,村裏曾在2009年初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討論拆遷後集體收益的分配方案,全部9位村民代表到會。時任村黨支部書記的劉明富在會上宣佈了村委會的分配方案,其中包括招贅(上門女婿)和已離婚的外來媳婦的分配方法。

  “對於招贅的,如果家裏只有女兒,上門女婿符合集體收益分配條件,又落戶又能享受集體收益分配,如果家裏有兒子,那麼上門女婿只能落戶不能參加分紅。而外來媳婦離婚的則不能再享受村裏集體收益分配。”劉明富説,這一方案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提出後,沒有一位村民代表反對,全票通過。

  但付萬霞三人均不是村民代表,對這一情況毫不知情,自然沒人在大會上代表她們的意見。

  村民自治的尷尬

  劉明富説,村裏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是村民自治的範疇,但是,究竟該不該分給付萬霞這樣的外來戶,村裏沒有形成一個章程,“分吧,村民不同意,不分吧,人家戶口在村裏,確實是本村村民。錢的總數就那麼多,分錢的人少了,村民就能多分點兒,老百姓考慮問題都很直接。”

  劉明富説,事情難辦,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外來戶”的情況各有不同,難於統一規定。劉明富的侄女婿也是外地人,當初侄女和侄女婿結婚後,侄女婿戶口也投靠過來,落在村裏,“當時答應得很好,説只是為了解決北京戶口,不會參與村裏經濟收益分配,但是等到村裏分錢時就變卦了,也老來找我鬧。”劉明富説,因為這事情,侄女一家現在見著他還不説話。

  記者在水峪村隨機採訪了幾位村民,村民們都認為付萬霞等人不應享受村裏的分紅等待遇。村民王玉珍説,“你都離婚了,和村裏沒什麼關係了,憑什麼還賴在村裏享受待遇?”

  法院拒絕立案

  和村委會協商不成,三人遂一起到鎮裏信訪,並聘請了律師準備起訴村委會,要求享有平等村民待遇,補發“她們歷年被扣發的土地年終分紅”、“取暖費”、“過節補貼”等,每人約5000元,並且要求日後可以像其他村民一樣,享受村裏的分紅。由於結婚後三人均住婆家的房子,拆遷時都已離婚,因此對房屋拆遷補償沒有提出主張。

  今年5月,付萬霞的律師黃志斌曾兩次到延慶法院申請立案,但法院一直未予受理。法官在和黃志斌交流時告訴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個內部規定《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2005),按照該意見規定,集體財産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分配決議、方案的履行而起訴的,依法受理;沒有分配決議、方案而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産收益的,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而付萬霞等人訴求的是“享受平等待遇”,法院無法立案,法官建議付萬霞等人可要求村委會賠償具體的款項,而不是籠統地訴求“平等待遇”。

  對於付萬霞等人起訴村委會一事,劉明富已經知曉,“我們也希望法院能給個判決,不然作為村委會和村幹部在這樣的事情上也很尷尬。”

  昨天,三名婦女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將第三次到法院申請立案。

  説案

  集體收益分配立法不明

  本案並非孤例,在整個北京乃至全國面臨拆遷或正在拆遷的農村都在上演。

  “矛盾根源在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立法不明確”,北京市法學會農村法治研究會理事、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肖衛東律師認為,這些問題,反映出村民集體收益分配過程中村民自治權力界定不明確等問題。

  據肖衛東介紹,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新戶包括因婚嫁娶等原因産生的入贅婿、離(再)婚女及其子女等群體。實踐中,村民自治決議往往因為老戶在數量上佔絕對優勢而産生對新戶有歧視性待遇的分配方案。

  肖衛東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可提供指導,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就使行政協調手段沒有法律強制力。而對於在農村集體收益分配中産生的矛盾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內,法律法規至今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往往因依據不足而無所適從,使此類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薄弱。

  本報記者于傑

  作者:于傑

責任編輯: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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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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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