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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15歲男孩 無法定罪被拘15天(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11: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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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老是躺在床上不願起來,床頭放著的食物也沒吃

  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叫強姦,但如果是一名男孩被一名男子“非禮”,該怎麼定罪?

  新密市15歲男孩楊小強(化名)在6月8日晚被一名男子“非禮”後,20多天來,他天天待在家裏不出門。聽到有人進屋,他會用被子將整個身體包裹起來。

  小強奶奶説,孩子受到嚴重傷害,公安機關應該將男子抓起來,讓法院重判。但新密市青屏街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卻稱,只能根據現有法律對該男子實施拘留15天的處罰。至於孩子受到的傷害,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事件

  男子威脅15歲男孩兩次脫光衣服

  楊小強今年15歲,輟學在家。今年3月底,小強的舅舅在縣城給他聯絡了一份工作,在汽修廠學修車,白天,小強去汽修廠,晚上則在舅舅家休息。

  今年6月8日晚上,下班後,小強和兩名同學在新密市西廣場玩耍。晚上11點,他們決定回家。

  此時,小強想方便一下,就向西廣場一偏僻處跑去,但兩名同學等了很長時間,也沒見他回來,撥打他手機,關機。他們想著小強可能有事先走了,就回家了。

  據小強的舅舅金先生説,當時,小強在廣場一過道附近方便時,被一男子用匕首逼著帶進了一輛紅色馬自達轎車裏。“上車後電話就被沒收,關機,男子一邊拿著匕首威脅著小強,一邊開車向北邊的雪花山後山駛去。“到後山後,該男子拿刀威脅我外甥,讓他把衣服脫光。”金先生説。

  大約一個小時後,男子嫌玩得不過癮,要求小強叫一個同學過來。被逼無奈,小強只好又給同學王超(化名)打電話。男子和小強去市區把王超接上車,又來到青屏山上一偏僻處。男子又威逼王超把衣服脫光,感覺王超年紀有點大,男子開車把王超送回市區讓其回家。

  此時已是淩晨1時許,男子帶著小強又來到市區北邊一加油站附近的偏僻處,責令小強把衣服脫光,男子也把衣服脫光後,在車裏折騰了小強近4個小時。

  後果

  孩子天天躺床上,不願説話也不吃飯

  小強回到修車廠時,已是早上5點多。據金先生説,小強告訴他,在他下車時,男子還恐嚇他不許回頭,不許看車牌。待他一直走到修車廠門口,男子迅速離開。

  6月9日早上,修車廠老闆得知此事,報警後便聯絡了金先生,幸好小強記住了車牌號。

  接警後,青屏街派出所出警。6月15日,小強的家人和王超在新密市開陽路與青屏大街交叉口發現了那輛紅色馬自達轎車。趕到的派出所民警隨即將29歲的車主李衛星(化名)控制。

  人是控制了,下一步就是如何處理了。金先生去派出所詢問,民警説,這個事比較麻煩,必須請示市局法制科。“下午我又去問,他們説不好定性,法制科的答覆是,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上限拘留15天,派出所能做的只有這些了。”

  金先生説,孩子身心受到這麼大傷害,按照派出所的説法,李衛星拘留15天就沒事了。“雖然我外甥是個小男孩,但他遭受的是和強姦一樣的傷害,公安機關不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中的‘猥褻他人’將李衛星拘留15天了事。”

  昨日上午10時許,在新密市郊區農村楊小強家裏,躺在窯洞裏床上的他用單子將整個身體裹了個嚴嚴實實。床頭櫃上放著火腿腸、方便麵、冰紅茶、雞蛋等食物。任憑記者怎麼説,躺在床上的他始終不願説話。

  “從9日到今天,都已經20多天了,你看看這孩子,天天躺在床上就不下來,也不吃飯。”86歲的奶奶哭著説。

  警方

  根據法律,只能給出拘留15天的處罰

  小強69歲的姥姥也趕了過來。她説,法律難道就沒這方面的規定嗎?難道就真治不了李衛星的罪?

  小強的父親説,孩子經歷過這麼一次事後怕他受不了,想不開。“這事要是在農村傳開了,要比大姑娘遭強姦還丟人,我們現在只想讓行兇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負責辦理此案的青屏街派出所民警楊朝軍説,經調查,李衛星和楊小強的説法基本一致,從筆錄上來看,當晚的行為都是在小強不願意的情況下進行的。

  “從受理這個案件到15日立案,我們作了很大的難,這事從來沒遇見過。拘留李衛星15天,還是深思熟慮後決定的,現在的法律不容許我們有一點差錯,如果適用法律錯誤,李衛星很可能控告我們。”青屏街派出所指導員尚文州説,至於孩子心理受到的傷害,這大家都可以想到,家屬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據辦案民警介紹,由於此案件涉及雙方當事人的隱私,他們格外慎重。李衛星已婚,而且也有孩子,8日晚上他喝了不少酒。在拘留李衛星時,他妻子跑到派出所問原因,“我們只能説是打架了,如果實話實説,將來他妻子非和他離婚不可。”

  尚文州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對誰都一樣。“這不屬於強姦,也不是非法拘禁,更不是故意傷害,我們是依法執法,但如果沒有法律讓我們依據,這真的很難辦。”

  説法

  男子行為到底涉嫌什麼罪名

  説法一:故意傷害罪

  釋義: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魏廣秧:故意傷害罪。首先,李衛星的行為是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而且不僅是對人身的傷害,還是對人格的傷害。其次,從損害後果上看,楊小強不僅承受了身體上的痛苦,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最後,從目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看,李衛星故意傷害的程度,尚不夠定罪標準,但從其危害結果來看,足以刑事處罰。

  辦案民警:故意傷害必須有法醫鑒定,小強是受害者,但他身上沒有任何傷,無法做法醫鑒定。

  説法二:侮辱罪

  釋義: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輝:侮辱罪。其持刀挾持被害人,嚴重貶損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破壞了被害人的名譽,應構成侮辱罪。

  辦案民警:李衛星的行為並未當著其他人的面進行,構不成侮辱罪。

  説法三:非法拘禁罪

  釋義:以拘押、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楊磊及律師吳磊松:非法拘禁罪。李衛星以匕首相威脅,迫使楊小強前往深山、車廂內與其發生性行為,時間長達幾小時,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嚴重限制,精神上也高度緊張,事後精神恍惚,閉塞自己。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劉德法:非法拘禁罪。2006年最高檢司法解釋早有規定,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採取暴力、脅迫或侮辱等手段的,可以不受24小時之限制, 李衛星的行為嚴重侮辱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持刀行為就是一種嚴重的脅迫行為,應以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非法拘禁罪。李衛星主觀上是為了滿足其畸形性行為,其客觀行為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侮辱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且有暴力、脅迫等行為,足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辦案民警:非法拘禁罪指的是特定的場所,比如小屋內或者地下室等,但李衛星是把小強帶到了雪花山後山和加油站附近,雖地處偏僻,但這都屬於公共場所,特別是雪花山,晚上市民都去此乘涼和散步。

  新聞延續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據《法制晚報》今年1月4日報道,42歲男保安將一名18歲男同事“強姦”,最終該保安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據悉,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北京中廣維天法律服務所主任蘆爭説,現有的關於強姦罪的刑法規定,不利於保護公民權益。在很多國家就已經規定,強姦罪的客體也可以是男性。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男子性侵
  • 15歲男孩
  • 無法定罪
  • 被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