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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引爭論 律師指執法彈性過大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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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蕾

  新疆克拉瑪依“醉駕第一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卻被當地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成為最“幸運”的醉駕者。然而,在那麼多同樣沒闖下什麼“禍”卻被判處實刑的醉駕者面前,以超過醉駕標準這一硬性指標的王某何以成為最“幸運”?這一“定罪免刑”判決,繼張軍“情節輕微不入罪”的講話後,再次引發社會爭論。有律師認為,缺少統一的量刑標準是癥結所在,因此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相關指導性意見。

  案件回放

  被判免刑成最“幸運”醉駕

  5月4日23時45分,在新疆克拉瑪依市勝利路與崑崙路路口,該市市民王某酒後駕駛皮卡車,被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大隊執勤民警攔停,並帶至醫院抽血化驗。經司法鑒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3.06mg/100ml。

  王某供述,當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鬱悶,獨自喝了一杯白酒後,開著單位的車出去散心,剛到路口就被交警攔住了。

  6月3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判處拘役,並處罰金。但考慮到其酒後駕車是在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被告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法庭認定此案“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第133條、第37條規定,判處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辯論

  反對者 執法彈性過大

  “醉駕被免刑責?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靜時酒駕,可不可以?”有網友質疑。

  量刑空間模糊,執法彈性過大,難免讓人覺得朝令夕改、無所適從。網友“新天”説:“開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間’。”有網友擔心,在當前的執法環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為追究刑責的標準,就等於沒有明確的執法標準。

  支持者 寬嚴相濟合理

  不少網友認為,“法律本來就應該寬嚴相濟。寬的地方體現為:首犯醉駕且沒造成嚴重後果者,可免予刑罰。嚴則于下次如若再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判刑為好。這樣既能産生較強的震懾力,也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立法根本性。”

  案件分析

  何以認定“情節輕微”?

  今年5月1日起,含有“醉駕入刑”條款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後,全國各地掀起查處醉酒駕車的高潮。 在眾多被判處實刑的醉駕者之前和之後,王某何以成為最“幸運”的那一個?網上已出現了“是否公平”的質疑。

  《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在醉駕問題上,什麼情節才能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這一免刑前提條件?通過比對已得到判罰的醉駕案,記者發現了一些問題:

  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駕標準不多;被查處時間是23時45分。法院認為,這是“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之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歸案後王某認罪態度較好;最重要的一點是,王某的醉駕行為沒釀成交通事故。

  只要具備這樣的條件是否就屬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北京醉駕刑滿釋放第一人、29歲男子劉某,被豐台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1000元。這是截至目前北京法院對醉駕行為量刑最輕的一起案件。

  5月14日零時許,劉某酒後駕駛比亞迪小轎車被交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5.7mg/100ml。劉某供述,他平時從不酒後開車,近期妻子患病,加上家有瑣事,他比較心煩。5月13日晚上,他和幾個朋友一起吃飯,幾人喝了3瓶啤酒。

  無論從發案時間、造成的後果,還是認罪態度來看,北京的劉某與克拉瑪依的王某在情節上都相差無幾。

  然而,一個被判處一個月拘役,一個卻被免予刑事處罰。

  定罪免刑的口子被打開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關於“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的一番講話,引起極大爭議。 截至目前,各地司法機關並未參照這一講話意見來執行,各地法院尚未出現醉駕不入罪的判決。

  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于德華律師分析,克拉瑪依區法院對王某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屬於“定罪免刑”的情況,即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只不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不用服刑而已。從法律後果來看,王某與那些被判處拘役的醉駕者並無分別,同樣計入刑事處分,對其今後的就業、出境、貸款等很多方面都會産生影響。

  雖然尚未上升到如張軍講話所産生的罪與非罪的爭議,但于德華律師認為,克拉瑪依區法院的判決卻又為醉駕者開了一個“定罪免刑”的口子,該判決無疑將起到示範性作用。

  案件現狀

  缺少量刑標準是癥結

  于德華律師認為,導致“執法彈性過大”而引發爭議的癥結在於,對於危險駕駛罪目前尚缺乏一個統一的量刑標準,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判罰較為混亂,在具有類似情節的案件中,就很可能會導致不同判罰的情況出現。

  如果不儘快出臺相關指導性意見,將量刑尺度統一,其可能導致的後果,將使公眾對於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産生懷疑。

  還有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法律不應有太大的可操作空間。司法實踐的不統一,説明我國的立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而對於王某一案的判罰,于德華律師認為,免予刑事處罰雖符合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後果來看,也無異於那些被判拘役的醉駕者,但從社會效果來看,這個“口子”一旦被放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於醉駕行為的威懾力。

  北京醉駕判罰目前較慎重

  在採訪本市的醉駕案過程中,有法官告訴記者,目前在危險駕駛罪量刑時,他們主要考慮4方面因素,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二是有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三是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四是有無其他違法違章行為。在後幾項情節相似的情況下,酒精含量就成為主要量刑依據。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在相關細則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為了規範法官量刑,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本市已有法院結合審判實際,統一了裁判尺度,在司法實踐上將醉駕量刑以酒精含量為基礎分為3個檔級:80mg/100ml至120mg/100ml,拘役一個月;120mg/100ml至180 mg/100ml,拘役兩個月;180mg/100ml以上拘役三個月。以上3個檔級均是基準刑,具體量刑時,還要綜合其他情節減輕或加重刑期。

  記者還注意到,目前本市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很多在案發後即被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通常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極大。但截至目前,本市落判的所有醉駕案最終都是實刑,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仍要回來服刑。

  一名法官告訴記者,只要符合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當然可以宣告緩刑。目前被判罰的醉駕者中,肯定有人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但由於新法剛剛出臺,考慮到社會效果,目前本市法院在處理“醉駕”案時還比較慎重,所以還沒有適用緩刑的案例出現。

  該法官也認為,儘快出臺指導性案例或司法解釋,將可以有效地統一各地的法律適用問題。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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