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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捅死城管小販一審被判死緩 並限制減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9日 0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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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徐德高 通訊員馬曉霞) 由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小販捅死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宣判:被告人侯欽志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0.5萬餘元,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以來,南通市首次適用限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淩晨5時許,侯欽志在南通市蔬菜批發市場門前馬路上佔道擺攤賣水果時,城管隊員劉某將其電子秤暫扣,並要求其于當日上午8時後到崇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受處理。侯欽志欲當場要回電子秤未果,遂拔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劉某要求還秤,劉某見狀上前抓住侯欽志雙手欲將其制服。相持中,侯欽志持水果刀刺中劉某右中腹部,後又持刀朝劉某左胸部刺戳,致劉某當場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係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臟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欽志作案後逃跑,3小時後在南通市百花水果批發市場一員工宿舍內被抓獲。法院審理另查明,侯欽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農貿市場西大門因停車問題將市場管理人員頭部砸傷,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

  庭審中,侯欽志的辯護人提出了城管執法不公引發本案等辯護理由。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劉某受單位指派參與執法,雖存在未及時出具暫扣清單的情況,但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被告人侯欽志持刀強行索要電子秤是導致矛盾激化並引發嚴重後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對辯護理由不予採納。

  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對被告人侯欽志的量刑體現了罪刑相一致原則。這是因為,被告人侯欽志暴力抗法,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鋻於其非預謀犯罪,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不立即執行,故依照最新法律規定,對其採取限制減刑。

  法律鏈結

  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同時規定,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責任編輯:劉潔

熱詞:

  • 減刑
  • 死刑
  • 城管隊員
  • 城管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