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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39起貪污腐敗詐騙等經濟案件(名單)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8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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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17日電 審計署17日發佈今年第29號審計結果公告,向社會公佈了審計署移送的至2011年6月已辦結的39起案件和事項情況。這39起案件和事項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史東升等人騙取建設用地指標非法獲利案

  一、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史東升等人騙取建設用地指標非法獲利案

  審計署2009年在土地資源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5年8月,史東升與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顧旗章、高邑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付素林等人上下串通,通過虛假復墾騙取建設用地指標,再將指標銷售給建設用地不足的區縣政府或單位,從中牟利6000萬元。2009年9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央紀委和檢察機關查處。2010年3月,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史東升15年有期徒刑,以貪污、受賄罪判處顧旗章死刑,緩刑2年,以貪污罪判處付素林無期徒刑,另有10余名涉案人被追究法律責任,並追繳了贓款、贓物及其他非法所得。

  二、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內蒙古分局原局長陳慶元貪污案

  審計署2009年在“小金庫”治理重點檢查中發現, 2002年至2008年,陳慶元通過指使該局部分幹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截留單位收入等手段,私設“小金庫”累計達1.28億元,並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小金庫”資金800多萬元。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慶元有期徒刑15年。

  三、四川江油市文風社區原出納劉敏等人挪用災後重建城鎮住房維修加固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劉敏利用其管理災後重建資金的工作便利,私自偷蓋行政公章和銀行預留印鑒,挪用城鎮住房維修加固資金423萬元,交由劉遠富用於經營及個人消費。2010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油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3月,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遠富有期徒刑15年。

  四、四川三台縣劉營鎮五洋村原村主任趙福江在發放災後重建補助資金中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趙福江在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補助發放過程中,涉嫌受賄2.1萬元。2010年3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三台縣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7月,三台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福江有期徒刑2年。

  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遼寧盤錦支行原行長金鷹等銀行職員受賄並協助遼寧富虹集團有限公司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8年,遼寧富虹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志富等人,指使企業員工編造糧食購銷合同等虛假資料,從該行遼寧遼陽、盤錦等分支機構騙取糧食收購貸款4億多元;多名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有關糧食收購等業務係虛構,仍違法發放貸款。2009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遼寧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和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富虹集團有限公司、遼寧大倉儲運有限公司罰金6300萬元和7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786萬元;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判處李志富等12人有期徒刑1年1個月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判處金鷹有期徒刑11年,判處韓群等13名銀行工作人員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3年不等。

  六、吉林省九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控制人李樹岩等人與當地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李樹岩、李樹君兄弟等人與該行當地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勾結,採取編造虛假財務資料及收糧憑證等方式,騙取糧食收購貸款2億多元。2009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李樹岩、李樹君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並處罰金;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王風元等7名銀行工作人員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不等。

  七、內蒙古通遼市民營企業主陳培祿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7年,陳培祿以其控制的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和另外一家關聯企業的名義,採取虛構糧食購銷業務並提供虛假擔保等方式,從該行當地分支機構騙取糧食收購貸款4億多元。2009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陳培祿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罰金1000萬元。

  八、廣東湛大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亞軍等人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封亞軍等人利用其控制的“湛大系”關聯企業,採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及糧權證明等方式,騙取該行廣東湛江市分行糧食收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資金2億多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8月,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封亞軍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緩刑1年至5年不等,並分別處以罰金。

  九、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收購糧食的名義,採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和糧食購銷合同等手段,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連市分行騙取糧食收購貸款18億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公司罰金8000萬元,並追繳所得贓款17.61億元及孳息;以騙取貸款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分別判處該公司財務總監盧敏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緩刑1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

  十、中鐵十六局集團公司京滬高鐵三標八分部項目原經理王錦迎等人涉嫌貪污和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2009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2月,王錦迎等人採取偽造採購合同、發票和入庫單等手段,侵吞項目建設資金380多萬元,並挪用項目建設資金170多萬元為他人購買鑽機。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錦迎有期徒刑10年。

責任編輯:呂鵬

熱詞:

  • 經濟案件
  • 貪污受賄
  • 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