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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鳳臺縣法院原執行局局長炮製裁定書 一審獲有期徒刑3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13: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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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給親友解除被查封房産,淮南鳳臺縣法院一位執行局長不惜炮製裁定書。 6月9日,原鳳臺縣法院執行局長康舉欽因濫用職權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鳳臺縣人賀某因桂某某欠其9萬元現金,向鳳臺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賀某的財産保全申請下,鳳臺縣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對桂某某一套房産進行查封保全,並於2008年5月7日作出判決,由桂某某給付賀某本息98685元,並承擔訴訟費用3337元。

  判決後,賀某在當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額為102022元。鳳臺縣法院受理後,通知桂某某在當年7月14日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並指派該執行局康舉欽負責辦理此案。剛接到案子,康舉欽曾以被執行人桂某某的兒子李某係其執行局的同事為由,採取回避,並將此案報送淮南市中院。但隨後同事李某找到康舉欽,讓他想辦法解除被查封的房産。康舉欽製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議庭記錄,並讓合議庭其他兩成員在筆錄上簽名。就這樣,在淮南市中院指定潘集區法院執行該案前,康舉欽用炮製的裁定書解除鳳臺縣法院對桂某某房産的查封,最終導致此案無法執行。

  另外,檢察機關查證,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康舉欽在擔任法院執行局局長期間,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先後三次濫用職權,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訴訟保全的財産,至今無法追回,致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王來勇 臧銳 歐陽徐中)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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