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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蔣大為欠款門“債主”被判勒索獲刑5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7日 05: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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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審認定姚曼敲詐 蔣大為有意寫錯欠條日期成關鍵證據

  早在2003年,著名歌唱家蔣大為就捲入了與女子姚曼的鉅額借款糾紛。姚曼自稱曾是蔣大為經紀人,蔣欠了她90萬拖著不還,雙方反目後姚曼上門逼債,蔣大為報警稱遭欺詐,後又被姚曼網上追債及起訴追債。

  此後,蔣大為深陷“欠款門”,媒體紛紛議論究竟是“蔣大為不還錢”還是“姚曼敲詐”。

  近日,此事終於有了結論,公安機關在立案近7年後,將姚曼及其同夥王某抓獲,市一中院經不公開審理後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姚曼有期徒刑5年。

  90萬的欠條

  姚曼今年47歲,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據姚曼供述,自己1993年在美國留學時,蔣大為到美國演出,兩人相識並成為朋友。1998年回國後,她一直在幫蔣大為聯絡演出,由於雙方關係熟絡,在經濟往來上也比較隨意。據姚曼講,她在北京沒有房子,很多東西都放在蔣大為在北京的家裏,包括現金。

  對此,蔣大為稱,他和姚曼從來沒有簽訂過正式的經紀人合約,兩人之間的業務合作,只有兩次,一次是2000年春天,姚曼介紹他在貴州當地參加了一次演出,後姚曼給了他演出費2萬元,姚自己留下2萬元,而這兩萬元是從他的演出費中私自扣下的;另一次是在2000年底為貴州某西服做代言人,30余萬元全部給了姚曼。

  姚曼説,2003年初,因籌備一場商業演出泡湯,她將90萬現金存在了蔣大為家,“他當時給我打了借條。”

  姚曼手中持有的借條,記載內容為:今借姚曼人民幣玖拾萬元整,于2003年10月底前還清。落款日期為2003年3月20日。

  自稱被勒索

  對於這張借條,蔣大為和姚曼的説法完全相左。蔣大為稱,欠條是在姚曼的脅迫下所寫。

  據蔣大為稱,2003年9月4日早上10點,其到物業公司了解家裏停電的原因,剛到樓下就碰到了姚曼和王某,兩人跟著蔣大為一起去了物業公司,出來後姚曼將其帶到走廊裏索要28萬元,問什麼理由,姚曼回答説,“沒理由,我就是黑社會,我就吃定你了,不給就讓你身敗名裂!”蔣大為稱,在樓道裏待了五六個小時後,姚曼逼其寫下20萬和90萬兩張欠條,隨行人王某還提出,兩張欠條不能寫同一天。

  蔣大為説,他當時已經意識到和姚曼的事情不報警是不行了,於是就動了個心眼,將欠條的日期故意寫成2003年3月20日,而這一天他恰恰不在國內。

  同年9月14日,蔣大為給姚曼匯款20萬,此後姚曼又多次催要,他以暫時沒有錢為由拖延,並在2003年1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日期成關鍵證據

  此後,兩人的“欠款”糾紛再次升級。2004年1月,姚曼將蔣大為告上海淀法院,2004年3月,蔣大為提出反訴,稱欠條是姚曼以非法脅迫手段迫使他寫下的。2004年7月,因收到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對姚曼涉嫌敲詐蔣大為的立案偵查函件,海淀法院以“公安機關已就姚曼涉嫌敲詐蔣大為一案立案偵查”為由,裁定中止此案審理。

  在司法程序中止後,姚曼又多次上門“逼債”,兩次鬧到派出所。上門討債無果後,姚曼又上網發帖稱蔣大為向身為朋友兼經紀人的姚曼借款90萬元人民幣,帖子中還貼出了大量與案件相關的文件。2010年7月,警方將姚曼及王某抓獲。

  在警方的偵查和法院判決過程中,蔣大為特意寫下的日期,幫了大忙。

  法院指出,姚曼曾説,蔣大為于2003年3月的一天,親手寫下了欠條。這一借條的落款時間為2003年3月20日,警方查詢出入境記錄發現蔣大為這一天並不在國內,這説明姚曼所説的蔣大為當天書寫借條的供述明顯不真實。法院還提出共犯王某的供述和保安員李某的證言,都能印證蔣大為是于9月4日被迫書寫的借條。

  ■對話蔣大為

  我感激妻子的寬容信任

  記者:這麼多年來,你與姚曼糾紛不斷,還入選了媒體評出的十大欠錢名人榜,對您有什麼影響?

  蔣大為:確實給我帶來了很大影響,不只是演出,還有政治、工作方面,很多活動沒有邀請我參加,一些獎項的評選也沒有我,原本央視的《藝術人生》已經約好上鏡,但是就是因為出了這個事情,拖了好多年。

  記者:之前為什麼沒有發聲?

  蔣大為:這麼多年來,姚曼在媒體和網絡上大肆炒作破壞我的聲譽,很多網友也跟帖説了很多惡毒的話,但我一直沒有反擊,原因就是我確實沒有欠她的錢,我要是説,我就要拿出證據,如果我説出自己特意留下日期,姚曼可能就會有防備。

  記者:姚曼曾自稱是你的經紀人、朋友,甚至情人?

  蔣大為:首先,她不是我的經紀人,這已經是很多證人作證證實,法院也認定了的。其次,她不是我的情人,這都是她自己造謠,炒作這個事情的,我們沒有戀愛過,也沒有不正當的關係。我的妻子和我的態度一樣,她始終信任我,我們從來沒有去理會過風言風語,我非常感激妻子的寬容和信任。(本報記者 穆奕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