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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醉駕傷人逃逸又找人“頂包”如何入刑惹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4日 0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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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事發時間:5月13日

  事發地點:南山桂廟新村學林雅苑小區附近

  一男子駕車撞倒一對母女,下車後不但不救人,反圍毆傷者丈夫,然後逃逸。

  專案組調查確認“自首”的孔某志“頂包”,嫌疑人為孔某遠。孔某遠承認酒後駕車。

  孔某遠被刑拘,“頂包者”孔某志及另一小車車主張某紅及其他4名涉案人員(包括南山區紀委工勤人員李某強)作假證,處以10日行政拘留。

  本報深圳訊 昨日,深圳鬧得沸沸颺颺的南山醉駕傷人逃逸頂包案(本報5月15日起曾連續詳細報道),在南山檢察院召開了公開審查會。

  肇事者在事發後4天被警方抓獲,此時已無法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能否以醉駕入刑,確實讓檢察官為難。

  但有法律專家表示,只要間接證據能構成完整體系,也能以醉駕入罪。

  該案目前還沒有結果,但是無論最後肇事者是否以醉駕入罪,法學專家、深大刑法學教授陳正沓認為,“這個案件都註定成為醉駕入刑的經典案例,有指導性的作用。”

  警方認定:肇事者當晚喝了11白酒

  警方認定,事發當天17時許,嫌疑人孔某遠與張某紅等8人在南山區一餃子館吃飯。

  嫌疑人孔某遠與張某紅等4人喝酒,共喝了兩瓶52度500ml裝的小糊塗仙白酒和兩瓶13.5度750ml裝的紅酒。其中孔某遠喝了11杯白酒和2杯紅酒。

  經鑒定,傷者匡女士和其女兒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傷。

  警方先以涉嫌交通肇事對孔某遠刑事拘留,後以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

  焦點:如何入刑惹爭議

  該案已經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是用何種罪名對孔曉遠起訴,卻引起爭議。

  難點一:

  交通肇事罪?

  法律規定,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逃逸加重處罰。但本案兩名被害人均為輕傷,構不成交通肇事罪。

  難點二:

  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要求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本案嫌疑人涉嫌酒駕後逃逸,造成其歸案後無法再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

  直接證據缺失,以危險駕駛罪起訴也有障礙。

  警方説法

  應嚴懲醉駕後逃逸的行為

  昨日的審查會,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偵查大隊大隊長刁廣東説,由於犯罪嫌疑人孔某遠在案發後逃逸,由於現場無法恢復,掌握不了直接證據。雖然,孔某遠之後的態度很誠懇,但其在第一次傳喚時作了假口供,其逃逸的主觀故意非常清楚。

  刁廣東説,“現在網上有對付醉駕檢查的所謂攻略,其中就提到一定要離開現場。”對此,公安機關的態度也是要對逃逸現象嚴加懲處,希望通過此案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法律界PK

  正方:

  間接證據也可認定醉駕

  法學專家、深大法院教授陳正沓認為,任何一個案件現場都是無法恢復的,都是要按照證據來推定的,雖無直接證據,但如果間接證據可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依然可以入罪。在司法實踐中,憑間接證據入罪也不乏案例。

  本案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孔曉遠駕駛車輛時是否達到醉酒的標準,目前沒有直接的鑒定予以證實,但如果現有證據如證人證言、自身陳述、常識判斷等間接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依然可以認定其達到醉酒、構成危險駕駛罪。

  陳正沓還認為,該案無論最終的處理結果如何,都是一個非常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都將為今後的司法實踐提供積極的參考。

  反方:

  證據缺失不能認定醉駕

  嫌疑人孔曉遠的辯護律師則認為,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中明確要求嫌疑人必須達到醉酒標準方能夠入罪。

  本案中,並無直接證據可以證實嫌疑人當時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了相關標準,因此不能推定其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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