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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受賄百萬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3日 03: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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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武新 通訊員 李惠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劉偉,夥同商務部條法司原正局級巡視員郭京毅接受企業請托,為合資公司設立提供幫助。劉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從該公司購買一套別墅,獲利100余萬元。昨天,西城檢察院發佈城市管理領域職務犯罪調研,披露了此案案情。

  根據檢方指控,劉偉原係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他利用曾擔任該局註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于2000年至2003年期間,單獨或夥同郭京毅接受企業請托,收受相關企業法人給予的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並以明顯低於市場銷售的價格,購買別墅一套,獲利100余萬元。

  西城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李惠明介紹了此案案情。劉惠明説,2003年,一家經營房地産的合資公司準備以股權出資方式,重新註冊上市公司,需要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審批。這家公司人員通過郭京毅,認識了在國家工商總局擔任要職的劉偉,劉偉主要負責管理外資企業審註解冊工作。在飯桌上,這家公司人員説起由於沒有現金出資,想以股權出資,可是法律當時沒有明確規定。最終,在劉偉的幫助下,國家工商總局相關部門認可該公司以股權方式出資。在案發期間,郭京毅對劉偉説,該公司有個房地産項目不錯,提議讓劉偉跟著自己去看看房子,後來,劉偉以五折多的價格買到一套別墅。經查,劉偉購房明顯低於市場價,獲利100余萬元。

  此外,在2000年至2002年間,劉偉還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河北一家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審批一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勞力士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3萬餘元)和人民幣5萬元,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經審理,市二中院認定劉偉犯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新聞鏈結

  西城檢察院發佈城市管理領域職務犯罪調研顯示,2008年至2010年,西城檢察院立案偵查城市管理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工商管理、城管、運輸管理、供電領域等,此類犯罪金額較大;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犯罪行為較為隱蔽;犯罪嫌疑人不再限于直接索要現金或財物,而是巧立名目,通過要求企業報銷發票等其他手段索取賄賂。

  西城檢察院檢察官古芳告訴記者,城市管理領域職務犯罪的發案主要原因,是由於一些行業存在“潛規則”誘發犯罪,而監管不到位。發生在城市管理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行賄人不惜重金進行賄賂,以達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在有些行業中按照利潤高低來確定行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