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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家司法考試6月5日起統一實行網上報名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2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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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7日、18日。今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後,不予補報。

  據介紹,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要求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而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條件方可報名。對於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採取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的報名方式,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限確定本地區現場確認時間,向社會公告。屆時,報名人員還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

  據悉,2011年上海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進一步推動了考試標準化建設;部分省區增加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擴大了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放寬政策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第10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採取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的報名方式。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後,不予補報。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限確定本地區現場確認時間,向社會公告。

  2011年上海市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凡選擇在上海市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有關事宜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國家司法考試公告辦理。

  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複印件;報名錶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務費。

  報名人員應當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交納考務費。

  (五)准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考務費的,准予發放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證副證。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准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