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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承高速現油漆桶致交通事故 首發集團被判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1日 1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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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1日專電(記者李京華、涂銘)因高速公路遺撒物導致交通事故,劉先生將高速公路的産權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首發集團)及其分公司、負責路産維護巡視的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安暢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簡稱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一併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日向記者透露,二中院日前已終審駁回首發集團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賠償劉先生5.4萬餘元的判決。

  據法院介紹,2009年11月8日23時,劉先生領取車輛通行券後,駕車駛入京承高速公路,行至朝陽區京承高速公路收費站北1000米處,為躲避中間車道內的編織布覆蓋物、油漆桶等,車輛前、後部撞在道路右側的防護板上,造成車輛及防護板損壞。事故發生後,首發集團即派人到場。

  劉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稱,自己與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者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應按照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保證高速公路的暢通,但由於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沒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維護和保障義務,造成事故發生,使自己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支付拖車、維修、體檢等費用共計5.4萬餘元。

  首發集團辯稱,集團在事故發生當天已按制度對事發路段進行了巡查,在巡查過程中,路上並未發現劉先生所稱的遺棄物,集團已履行了法律和規章規定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管理義務。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先生自身未能保障安全駕駛的過錯行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通過保險公司進行分擔。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答辯稱,分公司在24小時內進行了4次路産巡視,超出標準,盡到了維護和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首發集團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劉先生於高速公路收費入口處取得《北京市高速公路車輛通行券》,與首發集團形成合同關係,首發集團作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保證劉先生高速、安全行駛的義務。現首發集團未能盡到該項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劉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遭遇障礙物發生交通事故,首發集團應該對劉先生因此受到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首發集團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劉先生的過錯行為導致。據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